入住机构老年人的养老护理补贴,由区(市)县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给承接服务的养老机构;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护理补贴,由区(市)县政府统一印制养老护理服务券发放给老年人。老年人根据本人意愿,在区(市)县公布的承接主体目录中任意选择护理服务。养老护理服务券当年有效。
(一)申请。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无法表达意愿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由监护人或村(居)民小组代为提出书面申请。
(二)评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MZ/T001-2013)对申请人身体状况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公示5日后无异议的报区(市)县民政部门。
(三)核准。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在收到核查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复核无异议应作出核准意见,并从次月起为申请人核发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有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建档。区(市)县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为享受养老护理补贴的老年人建立档案和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