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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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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申办程序

2016-08-01

     入住机构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由区(市)县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给承接服务的养老机构;居家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由区(市)县政府统一印制基本养老服务券发放给老年人。老年人根据本人意愿,在区(市)县公布的承接主体目录中任意选择养老服务消费。基本养老服务券当年有效。

  (一)申请。申请人持相关证明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无法表达意愿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由监护人或村(居)民小组代为提出书面申请。

  (二)核查。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公示5日后无异议的报区(市)县民政部门。

  (三)核准。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在收到核查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复核无异议应作出核准意见,并从次月起为申请人核发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有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建档。区(市)县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建立档案和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