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申请审批程序:
1、政策依据包括:
(a)《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地456号)
(b)《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地238号)。
2、服务对象
户籍地五保供养申请人。
3、服务流程
该事项由村(社区)、乡镇(街道)和区(市)县民政部门三个层级办理。
4、流程图见下图:
农村五保供养申请审核审批流程图
5、流程描述
(1)申请
申请五保供养对象必须是老年、残疾和未满16周岁的农村居民;
(a)无劳动能力的;
(b)无生活来源的;
(c)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抚养能力的。
(2)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a)申请书;
(b)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
(3)申请人向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其填写,加申请人手印。
(4)民主评议
村(社区)进行民主评议程序如下:
(a)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在村(居)民委员会召开的民主评议会上提出申请;
(b)由评议小组成员进行民主评议;
(c)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公示评议结果。
(5)公告
将评议结果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公告五天。
(a)无重大异议的,上报乡镇(街道);
(b)有异议的,结束申请流程。
(6)上报乡镇(街道)
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乡镇(街道)审核。
(7)调查审核
乡镇(街道)自收到五保申请材料之日起,在五日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五保条件进行调查审核,并在《五保审批表》上提出审核意见:
(a)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b)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的有关材料返回村(社区)民委员会存档,由村(居)民委员会告知申请人。
(8)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有关材料报送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批。
(9)复核审批
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的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复核、审批等工作:
(a)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证;
(b)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将书面理由返回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告知当事人。
(10)发证
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