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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7-19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财社【2015173

各区(市)县财政局、民政局:

为加强我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制定了《成都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成都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民政局

                                 2015年116  

 

附件

成都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6号)和《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是指立足城乡社区,按照相关标准建设、由具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运营管理、为老年人提供日托、临托、助餐、居家上门服务及休闲娱乐场地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包括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微型养老机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互助幸福院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补贴及以奖代补的资金。以奖代补资金包括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奖励资金和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一次性奖励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合理分配、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区(市)县财政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创新投入方式,扩大资金规模,增大资金效益。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民政部门职责:

(一)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本级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二)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分配方案;

(三)制定项目建设规范和标准,监督指导项目实施,开展项目评定、验收、检查;

(四)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绩效目标对补助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对项目执行中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将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会同民政部门建立健全本级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加强内部监管;

(三)按相关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四)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做好本级项目评审的管理工作;

(五)对编制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和批复,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及使用绩效的专项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用定额补助和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分配。

第九条  根据市政府下达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年度目标任务数和市民政局核定的区(市)县建设个数,市财政局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按照成府发〔20156号文件明确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

第十条  区(市)县民政、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将专项资金下达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建设补贴资金应用于社区日间照料中心项目建设及设施设备采购,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奖励资金应用于购买服务及设施设备购置。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奖励资金可用于点位的运行经费和购买服务。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涉及基本建设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办理。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区(市)县民政、财政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项目绩效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项目执行完成后,区(市)县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目标实现情况、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评价,并向本级财政部门和市级财政、民政部门报送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和市级财政、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抽查、重点评价或再评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市级民政部门要拟定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工作方案、明确建设标准、拨付补助资金、实施督查抽查;区(市)县民政部门要制定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具体的建设实施方案,做好项目选址、运营组织确定、建设指导、验收评定、补贴资金发放使用等工作。

第十五条区(市)县民政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民政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和《成都市2015-2017 年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工作方案》规定,组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项目建设工作,指导和监督项目建设单位严守相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严禁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程管理费,严格控制成本,保证质量,按时完成建设任务。购买服务的资金,不得用作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区(市)县民政部门应根据社区日间照料中心项目建设进度,定期向市民政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展。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将对项目进展缓慢、资金拨付不及时的区(市)县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组织考核验收,并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写出验收报告。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要组织抽查,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直至达标。

第十八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对项目进展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随机检查,发现下列情况的,应收回专项资金:

(一)采用虚报瞒报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二)专项资金被用于与社区日间照料中心项目建设无关或者超出规定范围开支的。

(三)其他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和规定的。

第十九条  民政、财政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申请和拨付程序参照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化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及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成民发〔201531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