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成发改价格〔2015〕476号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落实养老机构水电气等价格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县发改(经发)局、物价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成都市落实养老机构水电气等价格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落实养老机构水电气等价格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成都市发改委 成都市民政局
2015年6月25日
附件
成都市落实养老机构水电气等价格
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本细则所称养老机构是指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养老机构(含养老服务设施)。
二、适用条件。本实施细则中所指的水、气是指使用城镇管网的自来水和天然气,电是指国家电网、地方电网的用电,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是指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收取的费用。
三、适用范围。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以及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适用本实施细则。
四、适用政策。本细则所指水、电、气价格以及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属政府定价范畴。养老机构用水、用气、用电价格均执行当地居民生活类用水、用气和用电价格。若水、电、气价格调整,则按调整后价格执行。
公益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185号)的规定执行。
五、申办方式。养老机构凭民政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认定文件,到水、电、气、有线数字电视经营企业办理上述相关执行价格(收费)事宜,企业不得拒办或推诿。
养老机构水、电、气原则上应分户分表计量。对于与多个类别混合使用一个计量装置,又难以分户分(管)线的养老机构,可主动向水、电、气经营企业申请,进行分户分表计量或确定定比定量后,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六、监督检查。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加强对水、电、气、有线数字电视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水、电、气、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等价格(收费)政策落实到位。
七、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7月1日起生效,其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与成府发〔2015〕6号文件一致,原《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社会养老机构水电气价格有关要求的通知》(成发改价格〔2011〕1358号)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6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