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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规章制度--行政查房、财务管理、请销假制度

2016-07-15

说明:本规章制度范本仅供各养老机构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时参考之用。各养老机构在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以规范完善为目的,可以因地制宜增加或减少规章制度内容及相关条款。

         行政查房制度

一、由院(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院(中心)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行政总值班、安全员、医生进行每周一次的行政查房。全方位检查各区各部门工作情况,了解业务、后勤保障工作情况。

二、检查医疗、护理工作质量,监督医疗、护理规范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深入各区听取寄养老人对医疗、护理、膳食等有关的意见,及时与有关部门核实,并提出整改措施,为他们排忧解难。

四、检查各区各部门的设施、设备的使用维修、处理情况。

五、对查房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改正结果,由院(中心)办公室主任作专门记录,并存档备案。

         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会人员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及有关规定,管好用好资金,做到账目清楚,账款相符。

二、院(中心)所有经营收入、捐款捐物、政府的拨款(补助)、财产转让、出租收入、利息收入等均应入帐。

三、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所有开支均需报院长(主任或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人员)审批,重大支出需院(中心)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制定单位根据单位实际商定)。

四、支出凭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有经手人、证明人和领导签字,财会人员方可报帐。

五、严禁挪用公款,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将公款借给或变相借给个人。

六、院(中心)里所有的固定资产都要入帐,其它财产要有财产清查表并列入移交。

七、在财务开支审批中,要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办事,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八、院(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在业务来往中绝不允许行贿受贿、收礼送礼、收取回扣和馈赠。

 请销假制度 

    一、院(中心)工作人员、寄养老人外出,必须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离开。

    二、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主管领导批准,一天以上由主管领导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寄养老人请假由各区负责人报院(中心)值班领导批准。

    三、寄养老人经批准外出,工作人员应交代注意事项。

    四、请假外出必须如实说明请假原因,到什么地方,找什么人,以便有事及时联系和查找。

    五、工作人员请病假要持有正规医院诊断书,因特殊原因休病假三天以上者,需提前报请院长(主任)批准。

    六、请假外出期间,参与非法活动和出现违规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承担。

    七、外出人员回院(中心)后应及时销假,因特殊情况需要延假的,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的,应予以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