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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成都市 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6-07-29

成民发〔2015〕48号


为深入贯彻民政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3〕127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6号)的精神,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建立统一规范的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养老服务评估以保障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为核心,以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为主要依据,按照权益优先、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统一流程对老年人自理能力、养老服务设施水平等进行个体评估,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实现老年人基本照护需求与专业服务合理匹配,促进养老服务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我市养老服务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

二、评估内容

(一)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

(二)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评估;

(三)养老机构星级评定;

(四)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星级评定;

(五)享受财政补贴或优先权资格认定;

(六)其他涉及养老服务的项目评估。

三、实施流程

(一)委托方操作流程。

1.确定评估项目。制定评估项目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标、评估标准、评估流程、资金来源等内容。

2.确定承接方。由委托方按规定确定第三方机构承接实施。第三方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连续两年年检合格的,有能力承接养老服务评估相关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估工作,保证评估质量;二是拥有与评估项目专业性相关的专(兼)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1人,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3.签订服务合同。与承接服务的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将评估项目指标设置要求、评估时限及效果、资金支付方式、评估对象信息保密责任等重要内容列入合同条款予以明确。

4.开展程序核查。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指标设置、评估方法运用、评估信息采集、评估结论填报等重点环节进行核查,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5.评估效果认定。对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的评估项目效果进行认定,认定结果作为服务费用的结算依据。

6.建立评估档案。建立评估项目纸质档案,必要时建立评估对象花名册电子档案。

对采取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评估项目,其程序、要求及资金管理须符合《成都市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成财社〔2015〕60号)的相关规定。同时,委托方除需保密的信息外,应按节点向社会公示评估结果。

(二)承接方操作流程。

1.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开展评估工作的具体措施、方法、程序、进度,以及将实现的目标数量、质量及效果。

2.设置评估指标。根据项目内容,依据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科学合理设置评估指标,并征得委托方同意。

3.公开评估信息。主动公开实施方案、评估指标和申办程序,让评估工作公开、透明,接受评估对象或公众的监督。

4.开展个体评估。按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进行独立、客观、专业的评估。

5.形成评估结果。形成对个体的综合评估结果,并告知评估对象。评估对象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原评估机构指派其他评估人员重新评估。

6.建立评估台账。建立项目评估工作台账和评估对象信息档案。

四、评估结果运用

为老年人选择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提供参考依据;为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接受照料护理服务提供能力等级认定;为老年人选择不同等级的养老机构及服务提供参考指导;为老年人、服务提供方获得相关补贴或优先权提供资格认定;为开展养老服务监测评价提供基础信息;为各地制定养老服务相关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管理,规范操作。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重视和监管,根据养老服务评估内容,制定和完善具体操作办法或细则,逐步实现养老服务评估工作常态化。要指导委托方按照相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选择承接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并按统一流程规范操作。对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评估项目,要认真按照成财社〔2015〕60号文件精神,落实经费保障,加强规范管理;可通过社会义务监督员,以暗访等方式对评估情况抽查、反馈。

(二)加强机构建设,培养专业人才。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要鼓励社会组织和养老机构参与养老服务评估,并依托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医疗机构、为老服务组织等,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评估组织。支持建立养老服务评估信息数据库,助推养老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要加强与教育、人社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促进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坚持养老服务评估相关资格认证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升养老服务评估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