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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成都市 养老服务监测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6-07-29

成民发〔2015〕49号

为进一步增强对养老服务的科学评价管理,规范养老服务行业发展,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增进全市老年人福祉,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6号)的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专业权威的原则,通过建立养老服务第三方监测评价机制,完善养老服务发展水平监测、评价和信息披露制度,对社会养老服务需求、供给及结果进行全面综合评价,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规范养老服务行业,引导养老产业发展,更好地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服务需求。

二、主要目标

(一)发布权威性监测评价报告,向全社会提供养老服务质量的实际状况,增强社会公信力,促进养老服务质量的持续改进。

(二)为制定养老服务重大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将监测评价结果与政府补贴政策挂钩,提高养老政策实施效力和资金使用绩效;利用社会化、专业化的测评方式,提高政府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效率。

(三)引导养老服务提供方有针对性地调整服务项目,使之与服务对象需求更加有效对接、匹配,并不断改进经营方式和服务质量,提升养老服务市场的整体水准。

(四)为老年人享受社会养老服务提供选择参考,引导老年人选择相宜的养老模式、合理的照护等级、优质高效的服务提供方,满足自身个性化需求。

(五)引导企业根据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变化,研发、生产老年用品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根据老年人需求重点组织购销老年用品,促进老年消费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六)促进养老服务行业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维护多元开放、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养老服务市场。

(七)引导新闻媒体加大养老服务宣传力度,展示养老服务业和广大老年人的风采,努力营造尊老、敬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监测评价对象和内容

对养老服务提供方、财政资金使用、行业协会、社会公众及接受养老服务的老年人等不同对象,就以下情况进行调查、监测和研究评价:

(一)养老服务重大政策项目实施情况、重点扶持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二)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绩效。

(三)养老服务行业管理要求和行业标准落实情况。

(四)社会组织、企业等开展养老服务的状况及效果。

(五)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匹配及实现情况。

(六)其他涉及养老服务的相关情况。

四、监测评价依据

(一)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二)民政部印发的《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监测指标体系》等行业发展政策和规范意见。

(三)市、区(市)县政府及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管理部门的绩效评价报告、审计报告。

(五)单位与个人、单位与单位签订的服务合同等。

(六)养老服务评估结果。

五、监测评价机制

(一)承接主体。养老服务监测评价工作由委托方按规定确定第三方机构承接实施,并签订委托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将监测评价指标设置要求、监测评价时限、资金支付方式、相关信息保密责任等重要内容列入合同条款予以明确。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其程序、要求及资金管理须符合《成都市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成财社〔201560号)的相关规定。

第三方监测评价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连续两年年检合格且具备承接养老服务监测评价能力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2.拥有专(兼)职从事养老服务、老年护理、医疗卫生、会计或审计、统计、社工、法律、理论研究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专业技术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0%;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3.具有客观中立的态度,管理科学,信息透明。

(二)指标体系。根据监测评价内容,依据民政部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监测指标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当地养老服务业发展水平,适当参考国内和国外养老服务工作标准,设置和细化监测评价指标,研究建立较为科学、合理、统一的监测评价指标体系。

(三)评价方法。评价工作应针对不同的评价对象和评价要求,采取科学有效的评价方法,主要包括:指标监测;抽样调查;工作人员实地探访、电话回访、观察、暗访、询问、比对、验证等;服务提供方自我评估、服务合同;服务对象陈述、投诉;行政管理部门绩效考评、审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教授意见反馈;养老服务行业协会监管;义务监督员不定期抽查;新闻媒体报道、调查;社会满意度测评等。

(四)评价程序。

1.确定评价主体的项目、内容及要求。

2.制定评价计划。

3.评价准备。

4.评价实施。

5.编写评价报告。

6.评价结果运用。

六、工作要求

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要将养老服务监测评价工作作为加快全市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高度重视,狠抓落实。要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养老服务监测评价制度和实施办法。要强化管理,规范操作,确保养老服务监测评价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