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8〕50号)文件精神,公办养老机构(指由政府出资兴建并经营管理、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为切实履行公办养老机构的保障性职能,体现公办养老机构入住权利的公平性。在满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空余床位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含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特殊群体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逐步提升公办养老机构床位使用率,更好地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在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中的功能和作用。我市通过实施《成都市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入住暂行规定》后,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成都市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入住规定》(下称《规定》),于2019年12月13日印发实施。
二、政策依据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
三、主要内容
(一)总体思路。《规定》明确,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按照政府兜底、适度普惠、公开公平、协调均衡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
(二)服务对象分类。《规定》明确,公办养老机构面向本市常住老年人开放,优先保障所属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特殊群体老年人和其他失能(失智)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特殊群体老年人。指具有我市户籍的五类老年人,一是失能(失智)的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的老年人;二是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三是经区(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为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在本市居住的失能老年人;四是重点优抚失能老年人;五是重度残疾老年人(视力残疾中的一级盲、二级盲,听力残疾中的一级,言语残疾中的一级,肢体残疾中的一级,智力残疾中的一、二级)。
(三)床位分配。《规定》明确,公办养老机构床位在满足政府保障人员集中供养的前提下,剩余床位按照上年度收住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总人数作为当年政府保障人员预留床位数,其他剩余床位设立轮候通道,进行排序轮候,主要满足特殊群体老年人按序轮候入住。
(四)入住原则。《规定》明确,特困人员按照“愿进全进”的原则,凡提出申请且符合条件的确保及时入住;特殊群体老年人根据个人意愿,分别在市域范围内的公办养老机构中选择排队轮候,优先于我市常住人口的其他失能(失智)和高龄老年人入住,并按照市、区(市)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交费;我市常住人口的其他失能(失智)和高龄(年满80周岁)老年人依据申请时间先后轮候入住,并按照市、区(市)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交费。
(五)入住流程。《规定》明确,特困人员在所属区域内按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管理办法,通过自愿申请,由民政部门审核入住;特殊群体老年人、其他失能(失智)和高龄(年满80周岁)老年人通过自愿申请,由养老机构发号轮候、协议入住。
解读人:代月川 解读机构: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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