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入住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民政部门,各相关局属事业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8〕50号)文件精神,我局对《成都市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入住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民政局
2019年12月13日
成都市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入住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8〕50号)文件精神,切实履行公办养老机构的保障性职能,充分体现公办养老机构入住权利的公平性,满足社会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入住规定如下。
一、总体思路
公办养老机构是指由政府出资兴建并经营管理、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含农村敬老院)。市、区(市)县民政部门要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按照政府兜底、适度普惠、公开公平、协调均衡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含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特殊群体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逐步提升公办养老机构床位使用率,更好地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在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中的功能和作用。
二、服务对象
公办养老机构面向本市常住老年人开放,优先保障所属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特殊群体老年人和其他失能(失智)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一)具有本市户籍特困人员。
(二)特殊群体老年人。指具有我市户籍的五类老年人,一是失能(失智)的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的老年人;二是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三是经区(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为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在本市居住的失能老年人;四是重点优抚失能老年人;五是重度残疾老年人(视力残疾中的一级盲、二级盲,听力残疾中的一级,言语残疾中的一级,肢体残疾中的一级,智力残疾中的一、二级)。
(三)我市常住人口的其他失能(失智)和高龄(年满80周岁)老年人。
三、床位分配
公办养老机构床位在满足政府保障人员集中供养的前提下,剩余床位按照上年度收住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总人数作为当年政府保障人员预留床位数,其他剩余床位设立轮候通道,进行排序轮候,主要满足特殊群体老年人按序轮候入住。
四、入住原则
(一)特困人员属政府出资全额保障对象,按照“愿进全进”的原则,凡提出申请且符合条件的确保及时入住。
(二)特殊群体老年人根据个人意愿,分别在市域范围内的公办养老机构中选择排队轮候,优先于我市常住人口的其他失能(失智)和高龄老年人入住,并按照市、区(市)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交费。我市常住人口的其他失能(失智)和高龄老年人依据申请时间先后轮候入住,并按照市、区(市)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交费。
五、入住流程
(一)特困人员。在所属区域内按照《成都市民政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成民发〔2016〕89号)要求入住。
(二)特殊群体老年人和其他失能(失智)老年人
1.自愿申请。特殊群体老年人具有本市户籍,其他失能(失智)和高龄老年人具有本市居住证,同时具备无暴力倾向且精神状况稳定、无精神疾病和传染性疾病自愿入住的老年人,可以携带身份证、户口簿、体检证明及相关证件到公办养老机构(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除外)提出书面申请。
2. 发号轮候。公办养老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入住条件的,登记基本信息,确定轮候通道,并发放轮候号。
3. 协议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出现空余床位时,依照轮候顺序对申请人进行能力评估,按年度签订服务协议(告知申请人将接受部分入住信息公开查询),并安排老年人入住。申请人如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放弃入住。
六、主动公示
公办养老机构要主动将床位情况、入住情况、轮候情况以及入住流程、收费标准等在院内进行公示,每月进行更新。依申请对入住人员和轮候人员名单进行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七、监督管理
(一)市、区(市)县民政部门要按规定对公办养老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要加大公办养老机构资金投入,加快实施公办养老机构适老化改造,提高护理型床位比例,加强专业护理人员配备。公办养老机构要严格床位管理,如实公示床位空余信息。
(三)市、区(市)县民政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原《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入住规定〉》(成民发﹝2016﹞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