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6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社区养老院建设制定如下计划。
一、总体思路
坚持“医养融合、以养为主、功能共享、分类引导、精准服务、市场驱动”的发展方向,创新发展模式,激发社会活力,完善服务功能,推动社区养老院建设标准化、运营规范化、服务专业化,带动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协同发展,满足老年人就近便利享受养老与医疗卫生融合服务需求。
二、功能定位
社区养老院是指介于大中型养老机构与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之间的一种养老服务设施,主要针对家庭中行动有障碍或患有老年慢性病,特别是失能、半失能等需要生活照护的老年群体,通过整合资源,集成服务,打造15分钟养老服务圏,为老年人提供全托、日托、临托及上门服务选择,让老年人在不离开熟悉环境和亲情陪伴下,就近便利地享有基本且专业的医疗护理、康复保健、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
三、建设目标
到2018年建设完成200个社区养老院,其中,2016年建设72个、2017年建设67个、2018年建设61个,实现社区养老院在中心城区街道、其他区(市)县政府和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驻地镇(街道)、“十三五”规划的小城市全面覆盖。
四、建设原则
社区养老院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市级统筹、区(市)县主体、社会参与、促进增量”的原则进行建设,逐步形成布局合理、深度融合、综合服务的社区养老院发展格局。
五、建设方式
(一)按照《成都市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城市、镇、村)规划》和《成都市养老设施布局规划(2015-2020)》(2015年修订版)确定的点位,结合辖区户籍人口数、老年人需求等因素,合理建设社区养老院。
(二)依托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以及有意愿的医疗卫生机构,采取自建或合作共建的方式建设社区养老院。
(三)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利用企业厂房、闲置学校、商业设施等投资建设和运营社区养老院。
六、建设标准
社区养老院应依照《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的相关要求建设。
(一)床位规模。30张(含)床位以上,每张床位综合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
(二)建筑面积。综合建筑面积不低于900平方米。
(三)消防设施。建有消防通道,配建(置)防火、防盗等设施设备;楼层超过两层或设置在二楼以上的,设置电梯,且至少一台为医用电梯。
(四)功能设置。配置综合管理室、诊疗室、康复室、活动室、洗理房、厨房、餐厅及室外活动场地等。
七、服务规范
(一)社区养老院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服务能力的单位承接运营管理。
(二)社区养老院的运行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及我市《社区养老服务管理规范》和《居家养老服务管理规范》等标准;应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建立老年人个人信息档案;应向社会公开工作流程、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三)社区养老院须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宜的工作人员,并定期组织职业道德教育、安全管理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从事医疗、康复、社工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持证上岗。
八、建设验收
社区养老院由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组织民政、规划、建设、房管、公安消防、卫计、食药监、环保等部门联合验收,并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依法设立许可并登记。市民政局按照当年建设目标数的30%组织抽查。
九、资金补助
(一)资金来源。社区养老院发展所需资金纳入各区(市)县财政年度预算,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
(二)建设补助。综合建筑面积900平方米、床位设置30张的社区养老院,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80万元;综合建筑面积超过900平方米、床位设置超过30张的,每增设1张床位,按每张床位11000元的标准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三)拨付方式。市级财政每年3月底前按建设目标数,将社区养老院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拨付到区(市)县财政;增设床位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在社区养老院验收合格后据实拨付。对验收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社区养老院,由市财政部门依规收回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养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全市社区养老院建设,落实工作协调机制,坚持每月通报进展情况,定期研究和解决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社区养老院建设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区(市)县给予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各区(市)县政府是社区养老院建设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区域建设任务,抓好组织工作,出台配套政策,统筹资金使用,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管和督查。社区养老院验收合格后可增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牌子。
(二)落实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建设方案,做好三年目标任务分解,加强督促指导,建立项目验收档案,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登记;卫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公办和民办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进行梳理摸底,强化资源协调,推进医养融合,做好养老机构卫生防疫审核;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做好消防设施建设指导及验收;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按时足额拨付,加强资金和资产的监督管理;发改、规划、建设、房管、人社、食药监、环保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予以支持,加强监管,确保建设任务顺利完成。
(三)强化监管指导。民政、卫计、财政部门要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加强行业规范、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落实好各项扶持优惠政策,参照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成财社〔2015〕173号)规定,严格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社区养老院建设与发展规范有序。
本计划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