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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保障工作的通知

2016-07-20

                                       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11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489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用途、年期

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规划为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善用地,可布局和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其他用地中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

二、合理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计划

各区(市)县要根据全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在充分考虑当地养老服务设施需求的基础上,科学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计划,测算年度用地规模,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并具备报征条件的项目,积极向市级发改部门申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各区(市)县要将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紧密衔接,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计划指标落到实处,不得扣减或者挪作它用。

三、规范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供地计划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各区(市)县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安排予以突出。供地计划编制前,区(市)县发改、农业、民政、国土、规划、老龄办等部门会商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需求,国土部门根据具备供应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情况,在统筹各类用地总量、结构、时序的基础上,优先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

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建设规模应一并纳入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单独新建养老机构服务设施用地的,应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分期分阶段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政府依法处置收回的闲置土地,符合规划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四、细化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政策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均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在养老机构未取得设立许可并依法登记前,具有许可权限的民政部门应出具《养老机构筹建指导意见书》,对拟筹建养老机构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进行初步认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民政部门确认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养老机构性质确定供地方式。养老机构在正式办理设立许可并依法登记时,其营利性、非营利性应与民政部门确认的意见性质一致。

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依法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租金)。但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

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为降低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成本,鼓励采取租赁方式。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时,不纳入持证准用范围,土地出让起始价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70%。不得设置要求竞买人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出让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可将配建一定规模的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用房并无偿移交当地政府安排使用,作为出让条件纳入出让方案编制。

五、鼓励盘活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

(一)鼓励盘活存量土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养老服务设施应尽量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合理布局,减少用地规模,提高土地效率。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清理出来的批而未用土地和空闲闲置土地,破产倒闭企业占地以及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腾出的建设用地,政府收回后应优先安排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

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鼓励通过增加容积率的方式解决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以后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

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利用既有建筑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

(二)鼓励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允许办理只转不征的农用地审批手续。民间资金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方式获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建立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的补偿机制。在依法取得、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对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办的养老机构项目,在合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建设完成,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后,由市、县财政按55比例分担给予项目用地者一次性用地价格补助。单个项目用地价格补助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0亩,中心城区(含高新区和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和二圈层区县(龙泉驿区、温江区、新都区、郫县、双流县)按每亩15万元给予补助,三圈层区(市)县(青白江区、彭州市、都江堰市、崇州市、邛崃市、大邑县、金堂县、新津县、蒲江县)按每亩10万元给予补助。

六、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

严禁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改变用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变更用途必须是因为城市规划调整,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约定由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收回,重新公开出让。

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其建筑面积标准限定在40平方米以内。向符合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5年。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出让(租赁)合同管理,将相关规定作为重要条款纳入划拨决定书和出让(租赁)合同,明确违约责任,明确权利和义务。

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民政等部门切实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全程监管,严禁利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或建筑用于会所建设、房地产开发等,确保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专项用于养老服务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151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