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成都养老服务网! 首页   | 监督信箱   | 投诉管理
咨询电话:

028-67831863

P

olicy

政策法规

关爱老人,请拨打:

028-67831863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老年人养老政策

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敬老院管理制度》的通知

2016-07-27

成民发〔201577

成都市敬老院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敬老院的管理,保障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及《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制度所指的敬老院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举办的,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公益性机构。

第三条  管理主体

敬老院实行属地化管理。区(市)县民政部门是敬老院的业务主管部门。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由院长主持全面工作,牵头负责制定完善管理、服务、监督等规章制度并上墙公开。

第四条  管理委员会的组成

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实行院务公开。院务管理委员会由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由敬老院院长、工作人员代表和供(代)养对象代表组成,成员5至13人,其中供(代)养对象代表所占比例应当达到二分之一以上。

第五条  入住条件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入住敬老院应按照《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书。

入住敬老院的社会老人应当持有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结论,需作入院评估(必要时还要进行家访、走访),签订入住协议,建立入住个人档案。

具备相应管理、护理、治疗(含合作医疗机构)能力与条件的敬老院可按规定接收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第二章   

 

第六条  人员管理

敬老院的工作人员主要由院长、副院长、会计、出纳、医生(或兼职医生)、炊事员、保管员、安保人员、护理人员、社工(或兼职社工)等组成。院长、财会人员和事业单位编制数内的工作人员由区(市)县民政部门选派或聘任,其他工作人员可由敬老院聘用。敬老院工作人员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工作人员需经专业技能培训后持证上岗。

敬老院或区(市)县民政部门应与工作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保障工作人员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其办理相应的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

敬老院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敬老院院长条件:遵纪守法,公道正派;热爱养老事业,安心敬老院工作,有奉献精神;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管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初次聘任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其他工作人员条件:热爱养老事业,有奉献精神,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吃苦耐劳;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专业技术人员应有资质证书。

区(市)县民政部门每年要组织对敬老院的院长及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敬老院院长要定期组织供养对象对工作人员的服务进行测评,并作为年终考评的依据。

供养对象应自觉遵守敬老院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服从管理。

第七条  安全管理

敬老院安全管理工作按照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消防安全管理

敬老院要将消防安全管理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定期对开展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检查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检查。要联合当地消防部门加强安全疏散演练,使工作人员和供(代)养对象普遍掌握火场逃生自救等基本技能,消防通道严禁堆放杂物、上锁。加强对钝器、电器及其他危险物品的管理,严禁供(代)养对象在居住房间使用大功率电器或卧床吸烟。

第九条  财务管理

敬老院财务管理严格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执行,遵循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大额支出由院务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敬老院,实行院长一支笔审签。未实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敬老院由管理机构或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审签。

敬老院财务应单独核算,接受上级民政、财政、审计及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

严格执行财经制度,按财务程序建帐与核算,各类经费支出按规定及时核算结报,做到日清月结;严格各类票据的管理,做到票据与印章分开保管;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严禁公款私借、私存。

原始凭证由专人负责保管,防止被盗或遗失。严禁涂改、撕毁、拆装、转让、转借、代开票据。

严格落实供养标准。必须按照当年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提供生活保障。定期公布账目,接受监督,严禁侵占供养对象利益。对上级下拨的一次性价格生活补贴(或一次性价格补贴)由敬老院集中统筹使用,并将资金使用开支情况在醒目位置公示5天以上。

严格管理种植、养殖、加工等经营收入和单位及个人的捐款捐物、公共财产处置及房屋出租收入等,严禁贪污、挪用、截留或私分。

敬老院财务人员离职时,应当进行账务移交,清查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条  仓库管理

敬老院应设立公用物资仓库。公用物资仓库由专人负责管理,切实做好防火、防盗和卫生工作。

建立仓库物资保管和使用登记薄,分类登记,分类存放,坚持定期盘点,做到日清月结,账物相符。

进出公用物资仓库的物资必须开具出、入库清单,载明物品、数量、用途、价值、经手人,经仓库保管员、院长签字后,方可出入仓库。

第十一条  卫生管理

敬老院建立卫生责任制,实行卫生区域包干管理。

指导供养对象自觉维护敬老院室内外卫生,保持院内整洁、卫生、舒适。

供(代)养对象居室至少每天清扫一次;床单、被褥至少每月拆换、清洗一次;居室窗帘、门帘等至少每年清洗一次。

指导供(代)养对象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五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勤换衣服。

第十二条  厨房管理

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厨房。

做好餐具、炊器具的卫生清洗、消毒和管理工作。餐具做到一清、二洗、三消毒,生熟食品分柜存放,刀具上锁。

第十三条  饮食管理

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认真做好食品采购和管理工作,确保购进食品新鲜卫生,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

对食物做到48小时留样。

科学制定食谱,荤素搭配合理,保证至少每天有1-2个荤菜、每两天1个鸡蛋等,食谱目录每周一上墙公示。

制定食物中毒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

保证供(代)养对象生活所需的热(开)水供应。

第十四条  医疗药品管理

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保管和发放医药用品。

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及常用药。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并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

医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落实各项治疗措施,严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严格按照医生处方签发放药品,明确服药方法和注意事项,并做好登记。

供(代)养对象患病,敬老院应负责及时治疗。发现传染病人应立即隔离,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发现突发性精神病人应立即管控并送专业医疗机构治疗;对重病、疑难病人应及时送医院诊治,并派专人看护,保管好病历,做好详细记录。

第十五条  文娱管理

敬老院应设立文娱活动室和健身室,并配备必要的体育康复器材和活动用具,由专人管理。

组织供(代)养对象进行体育锻炼。

积极开展供(代)养对象文娱活动,严禁赌博行为。努力做到每日有广播、每周有文体活动、重大节日有晚会。

爱护康复器材和活动用具,严格操作规程,预防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

建立健全供(代)养对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配备档案柜,指定专人负责;对各类材料按期整理,并及时归档,做到一人一档;归档的文件材料要收集齐全、完整、核对准确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实行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双套制”保管;并建立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档案。

应妥善保管各类档案,严禁对档案进行涂改、抽换、圈划、批注或者造成污染、损毁等。档案柜要采取防盗、防光、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第三章   

   

第十七条  学习制度

组织全院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和敬老院规章制度等,开展经常性的反腐倡廉教育。

组织供养对象进行时事政策教育,坚持看书读报,收听广播,收看新闻联播,及时了解国内外大事。

第十八条  值班制度

值班人员由敬老院院领导和工作人员轮流担任,实行24小时院内在岗值班。建立值班情况登记本,搞好值班交接,交接内容要清楚,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十九条  门卫制度

专人职守,24小时在岗值班。做好进出人员及车辆的询问和登记;供(代)养对象外出应交值班院领导或工作人员的书面假条,假条上须注明请假事由及返院时间。

第二十条  查房制度

实行敬老院值班领导和工作人员每天早、晚查房,工作人员夜间查房应在2人以上,进入女性供(代)养对象房间时,必须保持2人同进同出。查房情况应当进行登记。

查房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对外出未归供(代)养对象应查明原因,及时向敬老院值班院领导汇报并妥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卫生检查评比制度

敬老院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卫生检查评比活动,对评比结果进行公布。

卫生检查主要内容: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和室内卫生。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院务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监督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敬老院财务管理和收支情况;

(三)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四)调解供(代)养对象之间的矛盾纠纷;

(五)组织协调供(代)养对象开展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

第二十三条  院长职责

(一)领导全院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敬老院管理规定,团结务实,勤政廉洁。

(二)制定敬老院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汇报。

(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深入供养对象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处理问题。

(四)加强对财务和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五)建立和完善供养对象档案,加强档案管理工作。

(六)抓好院办经济,提高生活水平。

(七)组织供(代)养对象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丰富精神文化生活。

(八)认真贯彻落实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定,抓好安全工作,严防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条  会计职责

敬老院会计在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

(一)严格执行会计法,遵守财经纪律,落实财务制度。

(二)认真编制敬老院年度收支计划,及时做好年度预决算,当好院长参谋助手。

(三)认真做好会计事项处理,编制记帐凭证,做到科目准确,数字真实,凭证齐全。

(四)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并督促有关人员执行,负责固定资产登记管理工作。

(五)及时准确编制和上报各种财务统计报表,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统计工作。

(六)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册等档案资料,做好财务档案保管和保密工作。

(七)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五条  出纳职责

(一)负责办理全院现金收付及银行结算业务。

(二)按规定登记现金、银行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及时核对银行帐、单,对未达款项及时查询。

(三)对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要确保安全和完整无损。

(四)不得超过规定库存现金,不得签发空头、空白支票。

(五)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仓库保管员职责

(一)严格物资入出库手续。

(二)定期清理仓库物资,防止物资积压霉变。

(三)坚守岗位,收发须有登记,且符合相关规定。

(四)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七条  炊事员职责

敬老院炊事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其职责:

(一)按照食品卫生管理有关法规,负责对食品的加工制作,保证食品卫生安全。

(二)按照就餐人数定量烹制饭菜,保证按时开饭。对患病供(代)养对象,应根据医嘱和患者的合理要求做病号饭,不擅自定标准、开小灶。

(三)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做好餐具的清洗、消毒及厨房的公共卫生,防止食物中毒;制止无关人员进入厨房,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对食物做到登记、留样,一旦发生食物中毒应保护好现场,封存可疑食品,及时查明原因。

(四)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操作工具,合理使用原材料,节约水、电、煤、气。

第二十八条  医务人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操作规程,杜绝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的发生。

(二)负责供(代)养对象的基本医疗、康复训练和疾病预防工作。

(三)负责全院人员的医疗和保健工作,抓好卫生防疫和传染管理工作。负责新入院供(代)养对象的体检和复审,建立供养对(代)象医疗档案,定期给供(代)养对象检查身体。

(四)做好卫生知识宣传工作,搞好饮食卫生指导,防止食物中毒。定期给供(代)养对象上卫生常识、老年人保健课。发现病患及时治疗,发现有传染病、精神病等应按规定及时隔离治疗。

(五)做好药品的购买、使用和保管,定期对存放的药品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对过期药品进行处置。

(六)负责全院人员个人清洁卫生的检查、评比。

(七)负责院内、室内外及公共场所的消毒工作。

(八)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九条  护理人员职责

(一)热爱本职工作,服从工作安排,做到态度和蔼、耐心细致、热情周到。

(二)负责院内和卫生区域的清洁卫生工作。

(三)协助供(代)养对象搞好个人卫生。做好卧床不起、行动不便、饮食有困难的供养对象的特殊照顾工作。

(四)协助供(代)养对象进行康复训练,积极动员并帮助供养(代)对象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

(五)熟悉和掌握供养对象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状况,关心供养对象的心理健康,帮助疏导心理障碍。

(六)协助院领导及时调解供(代)养对象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发现和清除供(代)养对象的安全隐患,教育供(代)养对象团结友爱,互帮互助。

第三十条  门卫职责

(一)坚守工作岗位,定时开、关门,不得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遇特殊情况,需经院长同意并安排好代班人员后方可离岗。

(二)协助做好院内的安全管理,切实做好安全保卫、秩序维护工作,确保安全。

(三)做好出入登记。检查出院供(代)养对象请假条,对行动不便的供(代)养对象应检查陪同人员,并做好登记;检查来院人员证件,查明身份,问明来意,做好登记;对外来车辆牌号与单位做好登记;对可疑现象要认真检查,立即报告。

(四)做好供(代)养对象亲友来院探望人员的登记工作。

(五)做好报刊、信件和公文的收发工作。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制定制度

各区(市)县民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解释机关

本制度由成都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