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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立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等三个意见的通知

2016-07-27

成办发〔2015〕2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建立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成都市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意见》、《成都市建立健全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8日

成都市建立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为提高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福利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建立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通过政府补贴的形式,给予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适当的护理补贴,资助其接受居家护理服务或通过养老机构接受专业护理服务,不断满足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照护需求。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具有成都市户籍的60周岁及以上、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MZ/T 001-2013)能力等级评定为2-3级且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全失能老年人是指能力等级评定为3级的重度失能老年人,半失能老年人是指能力等级评定为2级的中度失能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老年人的能力评定等级、养老方式等,分层分类制定全市补贴最低指导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变化适时对补贴标准进行调整。

  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与经济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三、补贴类别

  (一)机构养老护理补贴。用于支付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部分基础护理费或床位费,以及老年人到养老机构接受专业护理康复等服务费用。

  (二)居家养老护理补贴。用于支付居家老年人接受服务主体提供上门护理服务的费用。

  四、服务机构

  (一)提供机构养老的服务机构。由各区(市)县(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下同)公开公布承接服务的养老机构目录。

  (二)提供居家养老的服务机构。各区(市)县应将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目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比选等方式,确定承接服务主体。对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项目,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采购结果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五、经费渠道

  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资金纳入区(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定期发放。市级财政根据各区(市)县实际发放补贴总额按比例给予资金补助(成都高新区自行承担),其中,对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按发放总额的30%给予补助,对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和成都天府新区按发放总额的50%给予补助,对青白江区、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金堂县、大邑县、新津县、蒲江县按发放总额的80%给予补助。

  六、发放方式

  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按户籍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区(市)县政府是工作责任主体,补贴发放工作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

  入住机构老年人的养老护理补贴,由区(市)县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给承接服务的养老机构;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护理补贴,由区(市)县政府统一印制养老护理服务券发放给老年人。老年人根据本人意愿,在区(市)县公布的承接主体目录中任意选择护理服务。养老护理服务券当年有效。

  七、申办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无法表达意愿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由监护人或村(居)民小组代为提出书面申请。

  (二)评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MZ/T001-2013)对申请人身体状况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公示5日后无异议的报区(市)县民政部门。

  (三)核准。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在收到核查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复核无异议应作出核准意见,并从次月起为申请人核发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有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建档。区(市)县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为享受养老护理补贴的老年人建立档案和台账。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经济困难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和宣传引导,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加大基层工作经费投入,确保护理补贴发放工作持续、有效、规范开展。

  (二)强化动态管理。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和核查制度,对享受机构养老护理补贴的老年人,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享受居家养老护理补贴的老年人,每年核查一次;对不符合条件或已死亡的老年人应及时停发养老护理补贴。

  (三)严格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对护理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不得套取、截留、挤占、挪用、滞留补贴资金。要发挥好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管作用,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接受社会监督。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本意见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适度普惠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逐步解决城乡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保障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通过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发放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让老年人享受到生活照料、居室保洁、安装维修、护理保健、精神慰藉、代购代办、法律维权以及机构托老、社区厨房等多层次、多样化的为老服务。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具有成都市户籍的6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最低指导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

  经济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与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三、补贴类别

  (一)机构养老服务补贴。用于支付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部分基础护理费或床位费,以及老年人到养老机构接受康复、理疗、保健等服务费用。

  (二)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用于支付居家老年人接受服务主体提供的家政、送餐、照护、代购代办、精神慰藉等服务费用。

  四、服务机构

  (一)提供机构养老的服务机构。由各区(市)县(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下同)公开公布承接服务的养老机构目录。

  (二)提供居家养老的服务机构。各区(市)县要将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目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比选等方式,确定承接服务主体。对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项目,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采购结果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五、经费渠道

  经济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纳入区(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定期发放。市级财政根据各区(市)县实际发放补贴总额按比例给予资金补助(成都高新区自行承担),其中,对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按发放总额的30%给予补助;对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和成都天府新区按发放总额的50%给予补助;对青白江区、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金堂县、大邑县、新津县、蒲江县按发放总额的80%给予补助。

  六、发放方式

  各区(市)县政府是经济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工作的责任主体,按户籍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补贴发放工作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

  入住机构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由区(市)县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给承接服务的养老机构;居家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由区(市)县政府统一印制基本养老服务券发放给老年人。老年人根据本人意愿,在区(市)县公布的承接主体目录中任意选择养老服务消费。基本养老服务券当年有效。

  七、申办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持相关证明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无法表达意愿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由监护人或村(居)民小组代为提出书面申请。

  (二)核查。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公示5日后无异议的报区(市)县民政部门。

  (三)核准。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在收到核查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复核无异议应作出核准意见,并从次月起为申请人核发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有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建档。区(市)县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建立档案和台账。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经济困难老年人发放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和宣传引导,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加大基层工作经费投入,确保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工作持续、有效、规范开展。

(二)强化动态管理。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和核查制度,对享受机构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每年核查一次;对不符合条件或已死亡的老年人应及时停发基本养老服务补贴。

  (三)严格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对经济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不得套取、截留、挤占、挪用、滞留补贴资金。要发挥好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管作用,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接受社会监督。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本意见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建立健全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6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健全我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通过建立健全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加快完善我市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积极推进适度普惠型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不断提高全市高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二、发放范围

  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三、发放标准

  由市老龄办会同市财政局提出高龄津贴发放最低指导标准,由各区(市)县(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下同)分年龄段自行确定具体发放标准,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四、经费渠道

  高龄津贴资金纳入区(市)县级财政预算,定期发放。市级财政根据各区(市)县实际发放补贴总额按比例给予资金补助(成都高新区自行承担)。其中,对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按发放总额的20%给予补助;对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和成都天府新区按发放总额的30%补助;对青白江区、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按发放总额的60%给予补助。

  五、发放办法

  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按户籍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区(市)县政府是工作责任主体。各地要按照个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区(市)县老龄办核准后定期发放的程序办理。实施细则由各区(市)县制定并报市老龄办和市财政局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高龄津贴制度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执行高龄津贴制度的具体工作方案,抓好贯彻落实。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财政部门要确保高龄津贴所需资金足额安排和及时拨付;老龄部门要督促高龄津贴及时、安全发放到位;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开展检查和监督,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滞留和不按规定发放的要严肃处理。

  (三)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完善高龄津贴制度,对发放对象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定期抽查、核查、公示和统计报告制度,切实加强登记造册、统计台账、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确保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规范有序。

  (四)广泛宣传,扩大影响。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我市高龄津贴制度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做到家喻户晓,不断在全社会形成尊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氛围。

  本意见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