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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规章制度--药房制度 、医师值班、交接制度

2016-07-15

说明:本规章制度范本仅供各养老机构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时参考之用。各养老机构在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以规范完善为目的,可以因地制宜增加或减少规章制度内容及相关条款。

               药房制度 

一、药房人员要树立为寄养老人服务的思想,严格把好质量关,谨防伪劣药品。

二、药房以计划进货为主,在确保临床药品供应的同时,要保证资金的周转,严防药品积压。

三、药房应按药品性质分类保管,注意温度、湿度,通风、避光等条件,防止虫蛀、霉变,建立效期表,防止药品过期失效。

四、药房发药须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凭处方单发药,标明药品用法、用量,进行核对、点交。

五、毒、麻、精神类药按有关规定管理。

六、外人不得入药房,药房内不得存放易燃物品,禁止吸烟,注意门窗、水电开关,确保安全。

七、药品实行每月清点制度,要求药品消耗与药费收入相符,库存数量帐实相符。

               医师值班、交接制度 

一、夜间或双休日、节假日均设有值班医师,值班医师在值班时间内负责全面的医疗工作。

二、值班医师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

三、值班医师对病员的各种处理应详细记录在病史上,除抢救外,不得下达口头医嘱。

四、值班医师必须坚守岗位,若病员病情需要立即前往治疗,严禁不看病员下达医嘱。

五、值班期间应经常巡视休养生活区。对重点、重危病员的治疗,须在交接班时书面交清病情、处理意事项及家属要求。

六、值班医师应按时到岗参加交接班,重危病员必须床前交接,接班后应巡视休养区并写好病员病情记录。

七、接班者未到达前,前班人员不得离岗。

八、完成院(中心)交办的临时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