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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提高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2016-12-15

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发出通知,从2016年10月1日起,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增长10%左右,其中“三属”定期抚恤金从今年起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实行城乡一致的标准。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提高1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和满60周岁烈士子女每人每月提高40元;满60周岁农村籍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25元的补助标准。

同时,我市规范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自然增长机制,自然增长标准分类实现了全市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