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工作,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根据国家、省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恢复城镇居住小区、农民集中居住区、农村散居院落等居住区域常态化管理,采取出示健康码方式继续做好本通告第七条所涉人员的排查登记。
二、全面恢复商超、餐饮、旅游、住宿、文体娱乐、会展等服务业正常经营活动,同时要加强通风换气、清洁消毒,合理控制场所内人员数量,落实对员工的健康监测和内部管理措施。
三、医疗卫生机构、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以及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保留体温检测。
四、各级各类院校及校外培训机构、托幼机构、宗教活动场所、日间照料中心,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要求复学复训、有序开放,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五、监管场所、救助站、养老机构、福利院、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老年公寓等特殊场所继续实施封闭式管理。
六、各实体药店、网上药店对购买退烧药的人员继续实施实名登记。
七、下列人员要如实进行健康申报、自觉接受排查登记、严格执行隔离医学观察:
(一)抵蓉之日前14日内有境外旅居史的人员。
(二)持有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显示为“中风险”“高风险”的防疫信息码的湖北入(返)蓉人员。
(三)未持有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防疫信息码的武汉市、湖北省(除武汉市以外的)高风险和中风险县(市、区)的入(返)蓉人员。
(四)纳入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的共同居住者。
八、公众在居家、户外,无人员聚集、通风良好情况下可不戴口罩。在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且与其他人近距离接触(不足1米)的、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与居家隔离或出院康复人员共同生活的、有发热、咳嗽或打喷嚏等感冒症状的人员,须戴口罩。要注重个人卫生,勤洗手、勤锻炼。
九、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组织和市民应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对故意隐瞒、虚假申报、拒不配合防控管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此前我市下发的疫情防控有关要求与上述规定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