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buildings of elderly facilities
GB 50867-201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4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867-2013,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7、5.2.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9月6日
前 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哈尔滨工业大学主编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建标标函[2010]3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总平面;5.建筑设计;6.安全措施;7.建筑设备。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哈尔滨工业大学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66号建筑学院1505信箱,邮编:150001)。
本规范主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本规范参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华通设计顾问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华侨大学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苏州科技学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来博颐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加单位:雍柏荟老年护养(杭州)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常怀生 郭旭 王大春 崔永祥 蒋群力 俞红 王仕祥 陆明 卫大可 邢军 于戈 安军 李清 梁龙波 余倩 李健红 陈旸 陈华宁 施勇 殷新 唐振兴 苏志钢 李桂文 邹广天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黄天其 陈伯超 刘东卫 孟建民 李邦华 沈立洋 周燕珉 王镛 赵伟 陆伟 全珞峰 张陆
1 总 则
1.0.1 为适应我国养老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质量,使养老设施建筑适应老年人体能变化和行为特征,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老年养护院、养老院和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设施建筑设计。
1.0.3 养老设施建筑应以人为本,以尊重和关爱老年人为理念,遵循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的原则,保证老年人基本生活质量,并按养老设施的服务功能、规模等进行分类分级设计。
1.0.4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养老设施 elderly facilities
为老年人提供居住、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方面专项或综合服务的建筑通称,包括老年养护院、养老院、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
2.0.2 老年养护院 nursing home for the aged
为介助、介护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照料机构。
2.0.3 养老院 home for the aged
为自理、介助和介护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综合服务的养老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的老人部、敬老院等。
2.0.4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 day care center for the aged
为以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设施。
2.0.5 养护单元 nursing unit
为实现养护职能、保证养护质量而划分的相对独立的服务分区。
2.0.6 亲情居室 living room for family members
供入住老年人与前来探望的亲人短暂共同居住的用房。
2.0.7 自理老人 self-help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基本可以独立进行,自己可以照料自己的老年人。
2.0.8 介助老人 device-help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和扶助设施帮助的老年人,主要指半失能老年人。
2.0.9 介护老人 under nurs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主要指失智和失能老年人。
3 基本规定
3.0.1 各类型养老设施建筑的服务对象及基本服务配建内容应符合表3.0.1的规定。其中,场地应包括道路、绿地和室外活动场地及停车场等;附属设施应包括供电、供暖、给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及污物收集等。
表3.0.1 养老设施建筑的服务对象及基本服务配建内容
3.0.2 养老设施建筑可按其配置的床位数量进行分级,且等级划分宜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 养老设施建筑等级划分
3.0.3 对于为居家养老者提供社区关助服务的社区老年家政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文化娱乐活动等养老设施建筑,其建筑设计宜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3.0.4 养老设施建筑基地应选择在工程地质条件稳定、日照充足、通风良好、交通方便、临近公共服务设施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
3.0.5 养老设施建筑宜为低层或多层,且独立设置。小型养老设施可与居住区中其他公共建筑合并设置,其交通系统应独立设置。
3.0.6 养老设施建筑中老年人用房的主要房间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楼(地)面面积之比宜符合表3.0.6的规定。
表3.0.6 老年人用房的主要房间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楼(地)面面积之比
3.0.7 二层及以上楼层设有老年人的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的养老设施应设无障碍电梯,且至少1台为医用电梯。
3.0.8 养老设施建筑的地面应采用不易碎裂、耐磨、防滑、平整的材料。
3.0.9 养老设施建筑应进行色彩与标识设计,且色彩柔和温暖,标识应字体醒目、图案清晰。
3.0.10 养老设施建筑中老年人用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建筑抗震设防标
准应按重点设防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
3.0.11 养老设施建筑及其场地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无障碍设计具体部位应符合表3.0.11的规定。
表3.0.11 养老设施建筑及其场地无障碍设计的具体部位
3.0.12 养老设施建筑应进行节能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夏热冬冷地区及夏热冬暖地区老年人用房地面应避免出现返潮现象。
4 总 平 面
4.0.1 养老设施建筑总平面应根据养老设施的不同类别进行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动静分区应明确,交通组织应便捷流畅,标识系统应明晰、连续。
4.0.2 老年人居住用房和主要公共活动用房应布置在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居住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h。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宜与居住用房就近设置。
4.0.3 养老设施建筑的主要出入口不宜开向城市主干道。货物、垃圾、殡葬等运输宜设置单独的通道和出入口。
4.0.4 总平面内的道路宜实行人车分流,除满足消防、疏散、运输等要求外,还应保证救护车辆通畅到达所需停靠的建筑物出入口。
4.0.5 总平面内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在机动车停车场距建筑物主要出入
口最近的位置上应设置供轮椅使用者专用的无障碍停车位,且无障碍停车位应与人行通道衔接,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4.0.6 除老年养护院外,其他养老设施建筑的总平面内应设置供老年人休闲、健身、娱乐等活动的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动场地的人均面积不应低于1.20m2;
2 活动场地位置宜选择在向阳、避风处,场地范围应保证有1/2的面积处于当地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之外;
3 活动场地表面应平整,且排水畅通,并采取防滑措施;
4 活动场地应设置健身运动器材和休息座椅,宜布置在冬季向阳、夏季遮萌处。
4.0.7 总平面布置应进行场地景观环境和园林绿化设计。绿化种植宜乔灌木、草地相结合,并宜以乔木为主。
4.0.8 总平面内设置观赏水景的水池水深不宜大于0.6m,并应有安全提示与安全防护措施。
4.0.9 老年人集中的室外活动场地附近应设置公共厕所,且应配置无障碍厕位。
4.0.10 总平面内应设置专用的晒衣场地。当地面布置困难时,晒衣场地也可布置在上人屋面上,并应设置门禁和防护设施。
5 建筑设计
5.1 用房设置
5.1.1 养老设施建筑应设置老年人用房和管理服务用房,其中老年人用房应包括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不同类型养老设施建筑的房间设置宜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不同类型养老设施建筑的房间设置
5.1.2 养老设施建筑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5.1.2的规定。旧城区养老设施改建项目的老年人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其他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低于表5.1.2规定的70%。
表5.1.2 养老设施建筑各类用房最小使用面积指标
注:对于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公共活动用房,表中的使用面积指标是指独立设置时的指标;当公共活动用房与社区老年活动中心合并设置时,可以不考虑其面积指标。
5.1.3 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的老年人生活用房中的居住用房和生活辅助用房宜按养护单元设置,且老年养护院养护单元的规模宜不大于50床;养老院养护单元的规模宜为(50~100)床;失智老年人的养护单元宜独立设置,且规模宜为10床。
5.2 生活用房
5.2.1 老年人卧室、起居室、休息室和亲情居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贴邻布置。
5.2.2 老年人居住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养护院和养老院的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0m2/床,且单人间卧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00m2,双人间卧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6.00m2;
2 居住用房内应设每人独立使用的储藏空间,单独供轮椅使用者使用的储藏柜高度不宜大于1.60m;
3 居住用房的净高不宜低于2.60m;当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居住用房时,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0m,且低于2.60m高度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4 居住用房内宜留有轮椅回转空间,床边应留有护理、急救操作空间。
5.2.3 老年养护院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6床;养老院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休息室宜为每间4人~8人;失智老年人的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并宜进行分隔。
5.2.4 失智老年人用房的外窗可开启范围内应采取防护措施,房间门应采用明显颜色或图案进行标识。
5.2.5 老年养护院和养老院的老年人居住用房宜设置阳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养护院相邻居住用房的阳台宜相连通;
2 开敞式阳台栏杆高度不低于1.10m,且距地面0.30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 3 阳台应设衣物晾晒装置;
4 开敞式阳台应做好雨水遮挡及排水措施;严寒及寒冷地区、多风沙地区宜设封闭阳台; 5 介护老年人中失智老年人居住用房宜采用封闭阳台。
5.2.6 老年人自用卫生间的设置应与居住用房相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养老院的老年人自用卫生间应满足老年人盥洗、便溺、洗浴的需要;老年养护院、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老年人自用卫生间应满足老年人盥洗、便溺的需要;卫生洁具宜采用浅色;
2 自用卫生间的平面布置应留有助厕、助浴等操作空间;
3 自用卫生间宜有良好的通风换气措施;
4 自用卫生间与相邻房间室内地坪不应有高差,地面应选用防滑耐磨材料。
5.2.7 老年人公用厨房应具备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
5.2.8 老年人公共餐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餐厅的使用面积应符合表5.2.8的规定;
2 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的公共餐厅宜结合养护单元分散设置;
3 公共餐厅应使用可移动的、牢固稳定的单人座椅;
4 公共餐厅布置应能满足供餐车进出、送餐到位的服务,并应为护理员留有分餐、助餐空间;当采用柜台式售饭方式时,应设有无障碍服务柜台。
表5.2.8 养老设施建筑的公共餐厅使用面积(m/座)
2
注:1 老年养护院公共餐厅的总座位数按总床位数的60%测算;养老院公共餐厅的总座位数按总床位数的70%测算;老年日照料中心的公共餐厅座位数按被照料老人总人数测算。
2 老年养护院的公共餐厅使用面积指标,小型取上限值,特大型取下限值。
5.2.9 老年人公用卫生间应与老年人经常使用的公共活动用房同层、邻近设置,并宜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的每个养护单元内均应设置公用卫生间。公用卫生间洁具的数量应按表5.2.9确定。
表5.2.9 公用卫生间洁具配置指标(人/每件)
注:老年养护院和养老院公用卫生间洁具数量按其功能房间所服务的老人数测算;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公用卫生间洁具数量按老人总数测算,当与社区老年活动中心合并设置时应相应增加沽具数量。
5.2.10 老年人专用浴室、公用沐浴间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专用浴室宜按男女分别设置,规模可按总床位数测算,每15个床位应设1个浴位,其中轮椅使用者的专用浴室不应少于总床位数的30%,且不应少于1间; 2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每15~20个床位宜设1间具有独立分隔的公用沐浴间; 3 公用沐浴间内应配备老年人使用的浴槽(床)或洗澡机等助浴设施,并应留有助浴空间;
4 老年人专用浴室、公用沐浴间均应附设无障碍厕位。
5.2.11 老年养护院和养老院的每个养护单元均应设护理站,且位置应明显易找,并宜适当居中。
5.2.12 养老设施建筑内宜每层设置或集中设置污物间,且污物间应靠近污物运输通道,并应有污物处理及消毒设施。
5.2.13 理发室、商店及银行、邮电、保险代理等生活服务用房的位置应方便老年人使用。
5.3 医疗保健用房
5.3.1 医疗用房中的医务室、观察室、治疗室、检验室、药械室、处置室,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务室的位置应方便老年人就医和急救;
2 除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外,小、中型养老设施建筑宜设观察床位;大型、特大型养老设施建筑应设观察室;观察床位数量应按总床位数的1%~2%设置,并不应少于2床; 3 临终关怀室宜靠近医务室且相对独立设置,其对外通道不应与养老设施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合用。
5.3.2 保健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健室、康复室的地面应平整,表面材料应具弹性,房间平面布局应适应不同康复设施的使用要求;
2 心理疏导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00m2。
5.4 公共活动用房
5.4.1 公共活动用房应有良好的天然采光与自然通风条件,东西向开窗时应采取有效的遮阳措施。
5.4.2 活动室的位置应避免对老年人卧室产生干扰,平面及空间形式应适合老年人活动需求,并应满足多功能使用的要求。
5.4.3 多功能厅宜设置在建筑首层,室内地面应平整并设休息座椅,墙面和顶棚宜做吸声处理,并应邻近设置公用卫生间及储藏间。
5.4.4 严寒、寒冷地区的养老设施建筑宜设置阳光厅。多雨地区的养老设施建筑宜设置风雨廊。
5.5 管理服务用房
5.5.1 入住登记室宜设置在主要出入口附近,并应设置醒目标识。
5.5.2 老年养护院和养老院的总值班室宜靠近建筑主要出入口设置,并应设置建筑设备设施控制系统、呼叫报警系统和电视监控系统。
5.5.3 厨房应有供餐车停放及消毒的空间,并应避免噪声和气味对老年人用房的干扰。
5.5.4 职工用房应考虑工作人员休息、洗浴、更衣、就餐等需求,设置相应的空间。
5.5.5 洗衣房平面布置应洁、污分区,并应满足洗衣、消毒、叠衣、存放等需求。
6 安全措施
6.1 建筑物出入口
6.1.1 养老设施建筑供老年人使用的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且门应采用向外开启平开门或电动感应平移门,不应选用旋转门。
6.1.2 养老设施建筑出入口至机动车道路之间应留有缓冲空间。
6.1.3 养老设施建筑的出入口、入口门厅、平台、台阶、坡道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入口门厅处宜设休息座椅和无障碍休息区;
2 出入口内外及平台应设安全照明;
3 台阶和坡道的设置应与人流方向一致,避免迂绕;
4 主要出入口上部应设雨篷,其深度宜超过台阶外缘1.00m以上;雨篷应做有组织排水;
5 出入口处的平台与建筑室外地坪高差不宜大于500mm,并应采用缓步台阶和坡道过渡;缓步台阶踢面高度不宜大于120mm,踏面宽度不宜小于350mm;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2,连续坡长不宜大于6.00m,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
6 台阶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50m;当台阶宽度大于3.00m时,中间宜加设安全扶手;当坡道与台阶结合时,坡道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20m,且坡道应作防滑处理。
6.2 竖向交通
6.2.1 供老年人使用的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便于老年人通行,不应采用扇形踏步,不应在楼梯平台区内设置踏步;主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50m,其他楼梯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20m;
2 踏步前缘应相互平行等距,踏面下方不得透空;
3 楼梯宜采用缓坡楼梯;缓坡楼梯踏面宽度宜为320mm~330mm,踢面高度宜为120mm~130mm;
4 踏面前缘宜设置高度不大于3mm的异色防滑警示条;踏面前缘向前凸出不应大于10mm;
5 楼梯踏步与走廊地面对接处应用不同颜色区分,并应设有提示照明;
6 楼梯应设双侧扶手。
6.2.2 普通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门洞的净宽度不宜小于900mm,选层按钮和呼叫按钮高度宜为0.90m~1.10m,电梯入口处宜设提示盲道。
2 电梯轿厢门开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800mm,轿厢内壁周边应设有安全扶手和监控及对讲系统。
3 电梯运行速度不宜大于1.5m/s,电梯门应采用缓慢关闭程序设定或加装感应装置。
6.3 水平交通
6.3.1 老年人经过的过厅、走廊、房间等不应设门槛,地面不应有高差,如遇有难以避免的高差时,应采用不大于1/12的坡面连接过渡,并应有安全提示。在起止处应设异色警示条,临近处墙面设置安全提示标志及灯光照明提示。
6.3.2 养老设施建筑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80m。固定在走廊墙、立柱上的物体或标牌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0m;当小于2.00m时,探出部分的宽度不应大于100mm;当探出部分的宽度大于100mm时,其距地面的高度应小于600mm。
6.3.3 老年人居住用房门的开启净宽应不小于1.20m,且应向外开启或推拉门。厨房、卫生间的门的开启净宽不应小于0.80m,且选择平开门时应向外开启。
6.3.4 过厅、电梯厅、走廊等宜设置休憩设施,并应留有轮椅停靠的空间。电梯厅兼作消防前室(厅)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靠墙固定的休息设施,且其水平投影面积不应计入消防前室(厅)的规定面积。
6.4 安全辅助措施
6.4.1 老年人经过及使用的公共空间应沿墙安装安全扶手,并宜保持连续。安全扶手的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扶手直径宜为30mm~45mm,且在有水和蒸汽的潮湿环境时,截面尺寸应取下限值; 2 扶手的最小有效长度不应小于200mm。
6.4.2 养老设施建筑室内公共通道的墙(柱)面阳角应采用切角或圆弧处理,或安装成品护角。沿墙脚宜设350mm高的防撞踢脚。
6.4.3 养老设施建筑主要出入口附近和门厅内,应设置连续的建筑导向标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入口标识应易于辨别。且当有多个出入口时,应设置明显的号码或标识图案; 2 楼梯间附近的明显位置处应布置楼层平面示意图,楼梯间内应有楼层标识。
6.4.4 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所经过的路径内不应设置裸放的散热器、开水器等高温加热设备,不应摆设造型锋利和易碎饰品,以及种植带有尖刺和较硬枝条的盆栽;易与人体接触的热水明管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2 公共疏散通道的防火门扇和公共通道的分区门扇,距地0.65m以上,应安装透明的防火玻璃;防火门的闭门器应带有阻尼缓冲装置;
3 养老设施建筑的自用卫生间、公用卫生间门宜安装便于施救的插销,卫生间门上宜留有观察窗口;
4 每个养护单元的出入口应安装安全监控装置;
5 老年人使用的开敞阳台或屋顶上人平台在临空处不应设可攀登的扶手;供老年人活动
的屋顶平台女儿墙的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20m;
6 老年人居住用房应设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墙面凸出处、临空框架柱等应采用醒目的色彩或采取图案区分和警示标识。
7 建筑设备
7.1 给水与排水
7.1.1 养老设施建筑宜供应热水,并宜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热水配水点出水温度宜为40℃~50℃。热水供应应有控温、稳压装置。有条件采用太阳能的地区,宜优先采用太阳能供应热水。
7.1.2 养老设施建筑应选用节水型低噪声的卫生洁具和给排水配件、管材。
7.1.3 养老设施建筑自用卫生间、公用卫生间、公用沐浴间、老年人专用浴室等应选用方便无障碍使用与通行的洁具。
7.1.4 养老设施建筑的公用卫生间宜采用光电感应式、触摸式等便于操作的水嘴和水冲式坐便器冲洗装置。室内排水系统应畅通便捷。
7.2 供暖与通风空调
7.2.1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养老设施建筑应设集中供暖系统,供暖方式宜选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夏热冬冷地区应配设供暖设施。
7.2.2 养老设施建筑集中供暖系统宜采用不高于95℃的热水作为热媒。
7.2.3 养老设施建筑应根据地区的气候条件,在含沐浴的用房内安装暖气设备或预留安装供暖器件的位置。
7.2.4 养老设施建筑有关房间的室内冬季供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7.2.4的规定。
表7.2.4 养老设施建筑有关房间的室内冬季供暖计算温度
7.2.5 养老设施建筑内的公用厨房、自用与公用卫生间,应设置排气通风道,并安装机械排风装置,机械排风系统应具备防回流功能。
7.2.6 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公用厨房,应设置供房间全面通风的自然通风设
施。
7.2.7 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养老设施建筑内,宜设置满足室内卫生要求的机械通风,并宜采用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
7.2.8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25℃地区的养老设施建筑,应设置降温设施。
7.2.9 养老设施建筑内的空调系统应设置分室温度控制措施。
7.2.10 养老设施建筑内的水泵和风机等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减振降噪措施。
7.3 建筑电气
7.3.1 养老设施建筑居住用房及公共活动用房宜设置备用照明,并宜采用自动控制方式。
7.3.2 养老设施建筑居住、活动及辅助空间照度值应符合表7.3.2的规定,光源宜选用暖色节能光源,显色指数宜大于80,眩光指数宜小于19。
表7.3.2 养老设施建筑居住、活动及辅助空间照度值
7.3.3 养老设施建筑居住用房至卫生间的走道墙面距地0.40m处宜设嵌装脚灯。居住用房的顶灯和床头照明宜采用两点控制开关。
7.3.4 养老设施建筑照明控制开关宜选用宽板翘板开关,安装位置应醒目,且颜色应与墙壁区分,高度宜距地面1.10m。
7.3.5 养老设施建筑出入口雨篷底或门口两侧应设照明灯具,阳台应设照明灯具。
7.3.6 养老设施建筑走道、楼梯间及电梯厅的照明,均宜采用节能控制措施。
7.3.7 养老设施建筑的供电电源应安全可靠,宜采用专线配电,供配电系统应简明清晰,供配电支线应采用暗敷设方式。
7.3.8 养老院宜每间(套)设电能计量表,并宜单设配电箱,配电箱内宜设电源总开关,电源总开关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配电箱内的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7.3.9 养老设施建筑的电源插座距地高度低于1.8m时,应采用安全型电源插座。居住用房的电源插座高度距地宜为0.60m~0.80m;厨房操作台的电源插座高度距地宜为
0.90m~1.10m。
7.3.10 养老设施建筑的居住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和公共餐厅等应设置有线电视、电话及信息网络插座。
7.3.11 养老设施建筑的公共活动用房、居住用房及卫生间应设紧急呼叫装置。公共活动用房及居住用房的呼叫装置高度距地宜为1.20m~1.30m,卫生间的呼叫装置高度距地宜为0.40m~0.50m。
7.3.12 养老设施建筑以及室外活动场所(地)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或护理智能化系统。在养老设施建筑的各出入口和单元门、公共活动区、走廊、各楼层的电梯厅、楼梯间、电梯轿厢等场所应设置安全监控设施。
7.3.13 安全防护
1 养老设施建筑应做总等电位联结,医疗用房和卫生间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 2 养老设施建筑内的灯具应选用Ⅰ类灯具,线路中应设置PE线;
3 养老设施建筑中的医疗用房宜设防静电接地;
4 养老设施建筑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GB 50867-2013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 50867-2013,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9月6日以第142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制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不同地区近年来养老设施建设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通过实地调研和广泛征求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及多次修改,取得了符合中国国情,可操作性较强的重要技术参数。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0.1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城乡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和医疗水平不断提高,老年人的寿命呈现出高龄化倾向,家庭模式空巢化现象也显得越来越突出,众多介护老人长期照料护理服务需求日益迫切。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1.78亿人,占总人口的13.26%,预计到2050年我国老龄化将达到峰值,60岁以上的老年人数量将达到4.37亿人。截止到2009年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达到1899万人,占全国人口的1.4%,年均增速达5%,快于老龄化的增长速度,也高于世界平均3%的水平。我国城乡老年空巢家庭超过50%,部分大中城市老年空巢家庭达到70%,而各类老年福利机构3.81万个,床位266.2万张,养老床位总数仅占全国老年人口的1.59%,不仅低于发达国家5%~7%的比例,也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2%~3%的水平。可见,我国目前已进入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关注养老与养老机构建设已是当前最大民生问题之一。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及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中也针对目前我国老龄化发展的现状,从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三个方面提出了今后五年的发展建设目标和任务。因此,适时编制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为养老设施建筑的设计和管理提供技术依据,以满足当今老年人对社会机构养老的迫切需要,是编制本规范的根本前提和目的。
1.0.2 根据《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主要由居家养老、社会养老和机构养老等三个有机部分组成。本规范主要针对机构养老和社区养老设施,机构养老主要包括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社区养老主要包括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由于区域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出现的将既有建筑改、扩建为养老设施的建筑,如原幼儿园、小学、医院等改造为养老设施项目,其建筑设计可以按本规范执行。
1.0.3 本条提出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的理念、原则。养老设施建筑需要针对自理、介助(即半自理的、半失能的)和介护(即不能自理的、失能的、需全护理的)等不同老年人群体的养老需求及其身体衰退和生理、心理状况以及养护方式,进行个性化、人性化设计,切实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质量。
1.0.4 本条规定是为了明确本标准与相关标准之间的关系。这里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是指现行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与养老设施建筑有关的规划及建筑结构、消防、热工、节能、隔声、照明、给水排水、安全防范、设施设备等设计,除需要执行本规范外,还需要执行其他相关标准。例如《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 008等。
2 术 语
2.0.1 养老设施是专项或综合服务的养老建筑服务设施的通称。为满足不同层次、不同身体状况的老年人的需求,根据养老设施的床位数量、设施条件和综合服务功能,养老设施建筑划分为老年养护院、养老院、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
2.0.2~2.0.4 为使术语反映时代特点,并与相关标准表述内容一致,规定了各类养老设施建筑的内涵。如老年养护院以接待患病或健康条件较差,需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的介助、介护老年人为主。这也与《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中的表述:“老年养护院是指为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照料机构”是一致的。养老院为自理、介助、介护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综合服务,它包括社会福利院的老人部、敬老院等。老年日间照料中心通常设置在居住社区中,例如社区的日托所、老年日间护理中心(托老所)等,是一种适合介助老年人的“白天入托接受照顾和参与活动,晚上回家享受家庭生活”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新模式。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指为以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设施”的内容一致。
2.0.5 在老年养护院和养老院中,为便于老年人养护及管理,通常将老年人养护设施分区设置,划分为相对独立的护理单元。养护单元内包括老年人居住用房、餐厅、公共浴室、会见聊天室、心理咨询室、护理员值班室、护士工作室等用房。从消防与疏散角度考虑,养护单元最好与防火分区结合设计。
2.0.6 为了体现对失能老年人的人文关怀,满足入住失能老年人与前来探望的子女短暂居住,共享天伦之乐,感受家庭亲情需要的居住用房。通常养老院和老年养护院设置
亲情居室。
2.0.7~2.0.9 根据老年人的身体衰退状况、行为能力特征,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将老年人按自理老人,介助老人和介护老人等行为状态区分,以科学地、动态地反映老年人的体能变化及行为障碍状态,力求建筑设计充分体现适老性。
3 基本规定
3.0.1 本条规定了养老设施的服务对象及基本服务配置。需要强调的是,养老设施的服务配置应当在适应当前、预留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指导下,在满足服务功能和社会需求基础上,尽可能综合布设并充分利用社会公共设施。
3.0.2 根据我国民政部颁布的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 008,以及建设标准《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养老设施可以根据配建和设施规模划分等级。国家和各地的民政部门在养老设施管理规定中将提供居养和护理的养老机构按床位数分级,以便于配置人员和设施。因此,建设标准主要满足养老设施的规划建设和项目投资的需要。本规范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分级设置的规定,并参考国内外养老机构的建设情况,根据养老设施建筑用房配置要求将养老设施中的老年养护院和养老院按其床位数量分为小型、中型、大型和特大型四个等级,主要满足建筑设计的最低技术指标。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按照社区人口规模10000人~15000人、15000人~30000人、30000人~50000人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三个等级,按照2015年全国老龄化水平的预测值15.3%,并根据小型、中型和大型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筑面积分别按照老年人人均房屋建筑面积0.26m2、0.32m2、0.39m2进行估算,则三类的面积规模分别为300m2~800m2、800m2~1400m2、1400m2~2000m2。同时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中对托老所的配建规模及要求,托老所不应小于10床位,每床建筑面积不应小于20m2。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多为社区层面的养老设施,且应与其他养老设施的等级划分相协调,因此本规范将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确定小型和中型两个等级,分别为小于或等于40人和41人~100人。
根据以上原则分级,配合规划形成的养老设施网络能够基本覆盖城镇各级居民点,满足老年人使用的需求;其分级的方式也能够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取得良好的衔接,利于不同层次的设施配套。在实际运作中可以和现有的以民政系统管理为主的老年保障网络相融合,如大型、特大型养老设施与市(地区)级要求基本相同,中型养老设施则相当于规模较大辐射范围较广的区级设施,而小型养老设施则与居住区级的街道和乡镇规模相一致,这样便于民政部门的规划管理。
3.0.3 本规范中的老年养护院、养老院和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是社会养老机构设施。为适应我国“以家庭养老为基础,以社区养老为依托,以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养老发展模
式,社区中为居家养老者提供社区关助服务的养老设施,如老年家政服务中心(站)、老年活动中心(站)、老年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老年学园(大学)等,可以从实际出发独立设置或合设于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活动中心(站)、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站)、老年学园(大学)等社区配套的公共服务场所内,并且在条件许可的情况,其建筑设计可以按本规范执行。
3.0.4 养老设施建筑基地选择,一方面要考虑到老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对阳光、空气、绿化等自然条件要求较高,对气候、风向及周边生活环境敏感度较强等;另一方面还应考虑到老年人出行方便和子女探望的需要,因此基地要选择在工程地质条件稳定、日照充足、通风良好、交通方便、临近公共服务设施及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
3.0.5 考虑到老年人特殊的体能与行为特征,养老设施建筑宜为低层或多层并独立设置,以便于紧急情况下的救助与疏散,以及减少外界的干扰。受用地等条件所限,社区内的小型养老设施可以与其他公共设施建筑合并设置,但需要具备独立的交通系统,便于安全疏散。
3.0.6 老年人由于长时间生活在室内,因此老年人用房的朝向和阳光就非常重要。本规范规定养老设施建筑主要用房的窗地比,以保证良好朝向和采光。
3.0.7 为了便于老年人日常使用与紧急情况下的抢救与疏散,养老设施的二层及以上楼层设有老年人用房时,需要以无障碍电梯作为垂直交通设施,且至少1台能兼作医用电梯,以便于急救时担架或医用床的进出。
3.0.8 为保证老年人的行走安全及方便,对养老设施建筑中的地面材料提出了设计要求,以防止老年人滑倒或因滑倒引起的碰伤、划伤、扭伤等。
3.0.9 考虑到老年人视力、反应能力等不断衰退,强调色彩和标识设计非常必要。色彩柔和、温暖,易引起老年人注意与识别,既提高老年人的感受能力,也从心理上营造了一种温馨和安全感。标识的字和图案都要比一般场所的要大些,方便识别。
3.0.10 针对老年人行动能力弱、自救能力差的特点,专门提出养老设施建筑中老年人用房可按重点公建做好抗震与防火等安全设计。
3.0.11 老年人体能衰退的特征之一,表现在行走机能弱化或丧失,抬腿与迈步行为不便或需靠轮椅等扶助,因此,新建及改扩建养老设施的建筑和场地都需要进行无障碍设计,并且按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执行。本规范对养老设施相应
用房设置提出了进行无障碍设计的具体位置,以方便设计与提高养老设施建筑的安全性。
3.0.12 夏热冬冷地区及夏热冬暖地区养老设施的老年人用房的地面,在过渡季节易出现地面湿滑的返潮现象,为防止老年人摔伤,特做此规定。
4 总 平 面
4.0.1 养老设施一般包括生活居住、医疗保健、休闲娱乐、辅助服务等功能,需要按功能关系进行合理布局。明确动静分区,减少干扰。合理组织交通,沿老年人通行路径设置明显、连续的标识和引导系统,以方便老年人使用。
4.0.2 保证养老设施的居住用房和主要公共活动用房充足的日照和良好的通风对老年人身心健康尤为重要。考虑到地域的差异,日照时间按当地城镇规划要求执行,其中老年人的起居室、活动室应满足日照2h,卧室宜满足日照2h。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与居住用房就近设置,以便服务老年人的日常生活。
4.0.3 城市主干道往往交通繁忙、车速较快,养老设施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开向城市主干道时,不利于保证老年人出行安全。货物、垃圾、殡葬等运输最好设置具有良好隔离和遮挡的单独通道和出入口,避免对老年人身心造成影响。
4.0.4 考虑到老年人出行方便和休闲健身等安全,养老设施中道路要尽量做到人车分流,并应当方便消防车、救护车进出和靠近,满足紧急时人群疏散、避难逃生需求,并且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导向系统。
4.0.5 考虑介助老年人的需要,在机动车停车场距建筑物主要出入口最近的位置上设置供轮椅使用者专用的无障碍停车位,明显的标志可以起到强化提示的功能。
4.0.6 满足老年人室外活动需求,室外活动场地按人均面积不低于1.20m计算,且保证一定的日照和场地平整、防滑等条件。根据老年人活动特点进行动静分区,一般将运动项目场地作为动区,设置健身运动器材,并与休憩静区保持适当距离。在静区根据情况进行园林设计,并设置亭、廊、花架、座椅等设施,座椅布置宜在冬季向阳、夏季遮荫处,可便于老年人使用。
4.0.7 为创造良好的景观环境,养老设施建筑总平面需要根据各地情况适宜做好庭院景观绿化设计。
4.0.8 老年人低头观察事物,易发生头晕摔倒事件。因此,养老设施建筑总平面中观2
赏水景的水深不宜超过0.60m,且水池周边需要设置栏杆、格栅等防护措施。
4.0.9 根据老年人生理特点,养老设施需要在老年人集中的室外活动场地附近设置便于老年人使用的公共厕所,且考虑轮椅使用者的需要。
4.0.10 为保证老年人身体健康,满足老年人衣服、被褥等清洗晾晒要求,总平面布置时需要设置专用晾晒场地。当室外地面晾衣场地设置困难时,可利用上人屋面作为晾衣场地,但需要设置栏栅、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设施,防止老年人误入。
5 建筑设计
5.1 用房设置
5.1.1 根据老年人使用情况,养老设施建筑的内部用房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老年人用房和管理服务用房。
老年人用房是指老年人日常生活活动需要使用的房间。根据不同功能又可划分为三类:即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各类用房的房间在无相互干扰且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合并设置。
生活用房是老年人的生活起居及为其提供各类保障服务的房间,包括居住用房、生活辅助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其中居住用房包括卧室、起居室、休息室、亲情居室;生活辅助用房包括自用卫生间、公用卫生间、公用沐浴间、公用厨房、公共餐厅、自助洗衣间、开水间、护理站、污物间、交往厅;生活服务用房包括老年人专用浴室、理发室、商店和银行、邮电、保险代理等房间。
医疗保健用房分为医疗用房和保健用房。医疗用房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诊察和治疗功能,包括医务室、观察室、治疗室、检验室、药械室、处置室和临终关怀室等房间;保健用房则为老年人提供康复保健和心理疏导服务功能,包括保健室、康复室和心理疏导室。
公共活动用房是为老年人提供文化知识学习和休闲健身交往娱乐的房间,包括活动室、多功能厅和阳光厅(风雨廊)。其中活动室包括阅览室、网络室、棋牌室、书画室、健身室和教室等房间。
管理服务用房是养老设施建筑中工作人员管理服务的房间,主要包括总值班室、入住登记室、办公室、接待室、会议室、档案室、厨房、洗衣房、职工用房、备品库、设备用房等房间。
为提高养老设施建筑用房使用效率,在满足使用功能和相互不干扰的前提下,各类用房可合并设置。
5.1.2 本条面积指标分为两部分。老年养护院、养老院按每床使用面积规定,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按每人使用面积规定。
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的面积指标是参照《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中规定的各级老年护理院、养老院的配建指标,以及《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中规定的五类养护院每床建筑面积指标综合确定的,即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的每床建筑面积标准为45m2/床。以上建筑面积标准乘以平均使用系数0.60,得出每床使用面积标准。又根据《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中规定的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确定老年养护院的各类用房每床使用面积标准。同时根据养老院开展各项工作的实际需求,结合对各地调研数据的认真分析和总结,确定养老院的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标准。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面积指标是参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
143-2010中规定的各类用房使用面积的比例综合确定的。各地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在总使用面积范围内适当调整。
5.1.3 为便于为老年人提供各项服务和有效的管理,养老院、老年养护院的老年人生活用房中的居住用房和生活辅助用房宜分单元设置。经调研,养老设施中能够有效照料和巡视自理老年人的服务单元规模为100人左右,考虑到一些养老院中可能有一部分老年人为介助老年人,并结合国内外家庭养老发展方向,其养护单元的老年人数量宜适当减少,因此本条确定老年养护院养护单元的规模宜不大于50床;养老院养护单元的规模宜为50床~100床;介护老年人中的失智老年人,护理与服务方式较为特殊,其养护单元宜独立设置,参照国内外有关资料其规模宜为10床。
5.2 生活用房
5.2.1 居住用房是老年人久居的房间,强调本条主要考虑设置在地下、半地下的老年人居住用房的阳光、自然通风条件不佳和火灾紧急状态下烟气不易排除,对老年人的健康和安全带来害。噪声振动对老年人的心脑功能和神经系统有较大影响,远离噪声源布置居住用房,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
5.2.2 据调查现在实际老年人居住用房普遍偏小。由于老年人动作迟缓,准确度降低以及使用轮椅和方便护理的需要,特别是对文化层次越来越高的老年人,生活空间不宜太小。日本老年看护院标准单人间卧室10.80m,香港安老院标准每人6.50m等,本规范参照国内外标准综合确定了面积指标。
5.2.3 根据目前国内经济状况和现有养老院调查情况,本规范规定每卧室的最多床位数标准。其中规定失智老人的床位进行适当分隔,是为了避免相互影响及发生意外损伤。
5.2.4 为防止介护老年人中失智老年人发生高空坠落等意外发生,本条规定失智老年人养护单元用房的外窗可开启范围内设置防护措施。房间门采用明显颜色或图案加以显著标识,以便于失智老年人记忆和辨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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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老年养护院相邻居室的阳台平时可分开使用,紧急情况下可以连通,以便于防火疏散与施救。开敞式阳台栏杆高度不低于1.10m,且距地面0.30m高度范围内不留空,并做好雨水遮挡和排水措施,以保证介助老年人使用安全。考虑地域特征,寒冷地区、多风沙地区,阳台设封闭避风设置。介护老年人中失智老年人居室的阳台采用封闭式设置,以便于管理服务。
5.2.6 老年人身患泌尿系统病症较普遍,自用卫生间位置与居室相邻设置,以方便老年人使用。卫生洁具浅色最佳,不仅感觉清洁而且易于随时发现老年人的某些病变。卫生间的平面布置要考虑可能有护理员协助操作,留有助厕、助浴空间。自用卫生间需要保证良好的自然通风换气、防潮、防滑等条件,以提高环境卫生质量。
5.2.7 养老设施建筑的公用厨房,保证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以提高安全性和方便性。
5.2.8 老年人多依赖于公共餐厅就餐,本规范参照《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中的相关标准,规定最低配建面积标准。老年养护院和养老院的公共餐厅结合养护单元分散设置,与老年人生活用房的距离不宜过长,便于老年人就近用餐。老年人的就餐习惯、体能心态特征各异,且行动不便,因此公共餐厅需使用可移动的单人座椅。在空间布置上为护理员留有分餐、助餐空间,且应设有无障碍服务柜台,以便于更好地为老年人就餐服务。
5.2.9 养老设施建筑中除自用卫生间外,还需在老年人经常活动的生活服务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等设置公用卫生间,且同层、临近、分散设置,并应考虑采光、通风及男女性别特点。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的每个养护单元内均应设置公用卫生间,以方便老年人使用。
5.2.10 当用地紧张时,小型养老设施的老年人专用浴室,可男女合并设置分时段使用;介助和介护的老年人,多有助浴需要,应留有助浴空间;公用沐浴间一般需要结合养护单元分散设置,规模可按总床位数测算。
5.2.11 护理站是护理员值守并为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的房间。规定每个养护单元均设护理站,是为了方便和及时为介助和介护老年人服务。
5.2.12 污物间靠近污物运输通道,便于控制污染。
5.2.13 购物、取钱、邮寄等是老年人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因此,商店、银行、邮电及保险代理等用房,需就近居住用房设置,以方便老年人生活。
5.3 医疗保健用房
5.3.1 由于老年人疾病发病率高、突发性强,因此养老设施建筑均需要具有必要的医疗设施条件,并根据不同的服务类别和规模等级进行设置。医疗用房中的医务室、观察室、治疗室、检验室、药械室、处置室等,按《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的相关规定设计,并尽可能利用社会资源为老年人就医服务。其中医务室临近生活区,便于救护车的靠近和运送病人;临终关怀室靠近医疗用房独立设置,可以避免对其他老年人心理上产生不良影响。由于老年人遗体的运送相对私密隐蔽,因此其对外通道需要独立设置。
5.3.2 养老设施建筑的保健用房包括保健室、康复室和心理疏导室等。其中保健室和康复室是老年人进行日常保健和借助各类康复设施进行康复训练的房间,房间应地面平整、表面材料具有一定弹性,可以防止和减轻老年人摔倒所引起的损伤,房间的平面形式应考虑满足不同保健和康复设施的摆放和使用要求。规定心理疏导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0.00m2,是为了满足沙盘测试的要求,以缓解老年人的紧张和焦虑心理。
5.4 公共活动用房
5.4.1 公共活动用房是老年人从事文化知识学习、休闲交往娱乐等活动的房间,需要具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5.4.2 活动室通常要相对独立于生活用房设置,以避免对老年人居室产生干扰。其平面及空间形式需充分考虑多功能使用的可能性,以适合老年人进行多种活动的需求。
5.4.3 多功能厅是为老年人提供集会、观演、学习等文化娱乐活动的较大空间场所,为了便于老年人集散以及紧急情况下的疏散需要,多功能厅通常设置在建筑首层。室内地面平整且具有弹性,墙面和顶棚采用吸声材料,可以避免老年人跌倒摔伤和噪声的干扰。在多功能厅邻近设置公用卫生间和储藏间(仓库)等,便于老年人就近使用。
5.4.4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冬季时间较长,老年人无法进行室外活动,因此养老设施设置阳光厅,并保证其在冬季有充足的日照,以满足老年人日光浴的需要。夏热冬暖地区、温和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多雨多雪地区)降雨量较大,养老设施建筑设置风雨廊,以便于老年人进行室外活动。
5.5 管理服务用房
5.5.1 入住接待登记室设置在主入口附近,且有醒目的标识,便于老年人找到或其家属咨询、办理入住登记。
5.5.2 老年养护院和养老院的总值班室,靠近建筑主入口设置,从管理与安保要求出发,设置建筑设备设施控制系统、呼叫报警系统和电视监控系统,以便于及时发现和处置紧急情况。
5.5.3 厨房应当便于餐车的出入、停放和消毒,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区域,并采用适当的防潮、消声、隔声、通风、除尘措施,以避免蒸汽、噪声和气味对老年人用房的干扰。
5.5.4 职工用房应含职工休息室、职工沐浴间、卫生间、职工食堂等,宜独立设置,既方便职工人员使用,并可避免对老年人用房的干扰。
5.5.5 洗衣房主要是护理服务人员为介护老年人清洁衣物和为其他老年人清洁公共被品等,为达到必要的卫生要求,平面布置需要做到洁污分区。洗衣房除具有洗衣功能外,还需要为消毒、叠衣和存放等功能提供空间。
6 安全措施
6.1 建筑物出入口
6.1.1 养老设施建筑的出入口是老年人集中使用的场所,考虑到老年人的体能衰退和紧急疏散的要求,专门规定了老年人使用的出入口数量。为方便轮椅出入及回转,外开平开门是最基本形式。如条件允许,推荐选用电动推拉感应门,且旁边增设外平开疏散门。
6.1.2 考虑老年人缓行、停歇、换乘等方便,养老设施建筑出入口至机动车道路之间需留有充足的避让缓冲空间。
6.1.3 出入口门厅、平台、台阶、坡道等设计的各项参数和要求均取自较高标准,目的是降低通行障碍,适应更多的老年人方便使用。
6.2 竖向交通
6.2.1 本条规定了养老设施建筑的楼梯设计要求。需要强调的是对反应能力、调整能力逐渐降低的老年人而言,在楼梯上行或下行时,如若踏步尺度不均衡,会造成行走楼梯的困难。而踏面下方透空,对于拄杖老年人而言,容易造成打滑失控或摔伤。通过色彩和照明的提示,引起过往老年人注意,可以提高通行安全的保障力。
6.2.2 电梯运行速度不大于1.5m/s,主要考虑其启停速度不会太快,可减少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症老年人搭乘电梯时的不适感。放缓梯门关闭速度,是考虑老年人的行
动缓慢,需留出更多的时间便于老年人出入电梯,避免因门扇突然关闭而造成惊吓和夹伤。
6.3 水平交通
6.3.1 养老设施建筑的过厅、走廊、房间的地面不应设有高差,如遇有难以避免的高差时,在高差两侧衔接处,要充分考虑轮椅通行的需要,并有安全提示装置。
6.3.2、6.3.3 走廊的净宽和房间门的尺寸是考虑轮椅和担架床、医用床进出且门扇开启后的净空尺寸。1.2m的门通常为子母门或推拉门。当房门向外开向走廊时,需要留有缓冲空间,以防阻碍交通。在水平交通中既要保证老年人无障碍通行,又要保证担架床、医用床全程进出所有老年人用房。
6.3.4 由于老年人体能逐渐减弱,他们活动的间歇明显加密。在老年人的活动和行走场所以及电梯候梯厅等,加设休息座椅,对缓解疲劳,恢复体能大有裨益。同时老年人之间的交往无处不在,这些休息座椅也提供了老年人相互交流的机会,利于老年人的身心健康。但休息座椅的设置是有前提的,不能以降低消防前室(厅)的安全度为代价。
6.4 安全辅助措施
6.4.1 老年人因身体衰退常常在经过公共走廊、过厅、浴室和卫生间等处需借助安全扶手等扶助技术措施通行,本条文中专门规定了养老设施建筑中安全扶手的适宜设计尺寸,其中最小有效长度是考虑不小于老年人两手同时握住扶手的尺寸。
6.4.2 老年人行为动作准确性降低,转角与墙面的处理,利于保证老年人通行时的安全以及避免轮椅等助行设备的磕碰。
6.4.3 养老设施建筑的导向标识系统是必要的安全措施,它对于记忆和识别能力逐渐衰退的老年人来说更加重要。出入口标识、楼层平面示意图、楼梯间楼层标识等连续、清晰,可导引老年人安全出行与疏散,有效地减少遇险时的慌乱。
6.4.4 本条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因日常疏忽导致老年人发生意外。
1 老年人行动迟缓,反应较慢,沿老年人行走的路线,做好各种安全防护措施,以防烫伤、扎伤、擦伤等。
2 防火门上设透明的防火玻璃,便于对老年人的行动观察与突发事件的救助。防火门的开关设有阻尼缓冲装置,以避免在门扇关闭时,容易夹碰轮椅或拐杖,造成伤害。 3 本规定主要是便于对老年人发生意外时的救助。
4 失智老年人行为自控能力差,在每个养护单元的出入口处设置视频监控、感应报警等
安全措施,以防老年人走失及意外事故。
5 养老设施建筑的开敞阳台或屋顶上人平台上的临空处不应设可攀登扶手,防止老年人攀爬失足,发生意外。供老年人活动的屋顶平台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20m,也是防止老年人意外失足,发生高空坠落事件。在医院及其他建筑的无障碍设计中,经常有双层扶手的使用需要,这在养老设施建筑的开敞阳台和屋顶上人平台上的临空处是禁止的。
6 为便于老年人在发生火灾时有序疏散及实施外部救援,在老年人居室设置了安全疏散指向图标。考虑到老年人视力减弱,在墙面凸出处、临空框架柱等特殊位置加以显著标识提示,增强辨识度和安全警示。
7 建筑设备
7.1 给水与排水
7.1.1 在寒冷、严寒、夏热冬冷地区由于气候因素应供应热水,其余地区可酌情考虑是否设置热水供应。为方便老年人使用,一般情况下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并保证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出水温度适合、操作简单、安全。有条件的地方优先使用太阳能,既方便使用,也符合绿色、节能的理念。
7.1.2 世界卫生组织(WHO)研究了接触噪声的极限,比如心血管病的极限,是长期在夜晚接受50dB(A)的噪声;而睡眠障碍的极限较低,是42dB(A);更低的是一般性干扰,只有35dB(A)。老年人大多患有心脏病、高血压、抑郁症、神经衰弱等疾病,对噪声很敏感,尤其是65dB(A)以上的突发噪声,将严重影响患者的康复,甚至导致病情加重。因此,需选用流速小,流量控制方便的节水型、低噪声的卫生洁具和给排水配件、管材。
7.1.3 为符合无障碍要求,方便轮椅的进出,自用卫生间、公用卫生间、公用沐浴间、老年人专用浴室等可以选用悬挂式洁具且下水管尽可能地进墙或贴墙。
7.1.4 由于老年人行动不便及记忆力衰退,需要选用具有自控、便于操作的水嘴和卫生洁具。
7 建筑设备
7.1 给水与排水
7.1.1 在寒冷、严寒、夏热冬冷地区由于气候因素应供应热水,其余地区可酌情考虑是否设置热水供应。为方便老年人使用,一般情况下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并保证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出水温度适合、操作简单、安全。有条件的地方优先使用太阳能,既方便使用,也符合绿色、节能的理念。
7.1.2 世界卫生组织(WHO)研究了接触噪声的极限,比如心血管病的极限,是长期在夜晚接受50dB(A)的噪声;而睡眠障碍的极限较低,是42dB(A);更低的是一般性干扰,只有35dB(A)。老年人大多患有心脏病、高血压、抑郁症、神经衰弱等疾病,对噪声很敏感,尤其是65dB(A)以上的突发噪声,将严重影响患者的康复,甚至导致病情加重。因此,需选用流速小,流量控制方便的节水型、低噪声的卫生洁具和给排水配件、管材。
7.1.3 为符合无障碍要求,方便轮椅的进出,自用卫生间、公用卫生间、公用沐浴间、老年人专用浴室等可以选用悬挂式洁具且下水管尽可能地进墙或贴墙。
7.1.4 由于老年人行动不便及记忆力衰退,需要选用具有自控、便于操作的水嘴和卫生洁具。
7.3 建筑电气
7.3.1、7.3.2 本条规定了养老设施建筑居住、活动和辅助空间的照明配置与照度值,考虑到老年人的视力较弱,其照度标准稍有提高。
7.3.3 设置脚灯既方便老年人夜间如厕,还可兼消防应急疏散标识照明。
7.3.4 从老年人特点出发,养老设施建筑的照明开关应当昼夜都易识别,安装高度方便轮椅使用者的使用。
7.3.5 考虑到老年人的行动安全,雨篷灯及门口灯可以不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7.3.6 为节约能源,同时考虑到老年人的行动特点,养老设施建筑公共交通空间的照明,均宜采用声光控开关控制。
7.3.7、7.3.8 养老设施建筑设专线配电,每间(套)设电能计量表并单设配电箱,主要是出于供电的可靠性和方便管理的考虑。老年人行动不便、视力与记忆力不好,经常停电会给老年人的安全生活带来隐患,但从实际情况考虑,可能有些地区供电条件不允许,故提出为宜。
7.3.9 养老设施建筑中的安全型电源插座,主要是从安全与使用方面考虑,以防老年人无意碰到或使用不当时,造成触电危险。养老设施建筑的居住用房插座高度的确定是以床头柜的高度为依据,厨房操作台电源插座的高度是以坐轮椅的人方便操作为依据。
7.3.10 从老年人的居住、活动规律和需要出发,配备电话、电视和信息网络终端口,
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7.3.11 考虑老年人易出现突发状况,规定设置紧急呼叫的设施。高度分别按老年人站姿、坐姿或卧姿的不同状态来规定。
7.3.12 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目的是为了及时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安全,养老设施建筑应根据功能需求设置相应的护理智能化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设置在公共部位。对于老年人在卫生间洗澡、如厕易发生意外的情况,如有条件可设置红外探测报警仪或地面设置低卧位探测报警探头等。
7.3.13 老年人的安全是第一位的,因而做好电气安全防护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