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标委发〔202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加快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建设,依据《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决定面向各地区征集2023年度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充分发挥标准对于促进服务消费升级、培育服务新业态新模式、扩大服务业开放的技术支撑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领域
面向生产服务、生活服务和公共服务三大领域,重点支持以下方向申报试点,更好满足服务业品质化、数字化、绿色化、集聚化、国际化转型升级需求,提高民生福祉水平。
(一)打造高品质生活。落实《养老和家政服务标准化专项行动方案》,支持打造一批养老、育幼、家政、社区服务标准化品牌。围绕扩大消费需求,支持开展文化、体育、休闲、康养与旅游深度融合相关标准化试点。
(二)推进服务业数字化转型。重点支持基于互联网、大数据的物流、金融、健康服务、研发设计、售后服务等相关标准化试点。
(三)培育服务新业态新模式。重点支持电子商务、在线教育、共享出行等平台经济,以及新零售、文化创意、休闲度假、冰雪产业等体验经济相关标准化试点。
(四)保障和改善民生。重点支持公共教育、公共就业、社会保险、公共文化、全民健身,以及面向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等重点人群服务的标准化试点。
(五)引领服务业绿色集约发展。重点支持多式联运、快递绿色包装、制止餐饮浪费、绿色出行、绿色会展等绿色流通、绿色消费领域标准化试点。
(六)促进服务业高水平开放。支持服务业扩大开放试点、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等结合本地区服务贸易优势领域组团式申报试点,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服务业标准,推进服务业标准制度型开放。
二、试点承担单位基本条件
试点承担单位可以是服务性企事业单位、一定行政区域内的服务行业、服务企业较集中的区域或区域性综合服务机构(以下分别简称试点企业、试点行业、试点区域)。申报国家级试点原则上以省级试点通过验收为基础。
(一)试点区域和试点行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当地政府重视标准化工作,能够为试点提供政策、资金及其他支持。
2.开展试点的行业应为当地支柱性服务行业,充分体现试点地区服务业发展的特色及优势。
3.试点区域和试点行业应有统一的管理机构作为组织实施部门。
4.试点区域和试点行业内的主要服务企业应当自愿参与,参与试点的企业数不得少于本行业或本区域内服务企业总数的50%。
(二)试点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诚信守法,企业3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市级以上(含市级)相关部门的通报、处分。
3.体现行业和地域特色,对行业内其他企业具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
4.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排名位于本地区同行业前列,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
5.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设立标准化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最高管理者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
三、试点申报程序
(一)试点申请由试点区域、试点行业、试点企业自愿提出,填写《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申请表》(附件1)、《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任务书》(附件2)和实施方案,经试点承担单位、参加单位、保证单位盖章,报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汇总后,上报所属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二)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本地区政府工作重点和产业发展实际等开展试点评审,必要时会商相关行业部门,研究确定本地区推荐的试点项目,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依据《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组织专家开展评审、进行社会公示,研究下达试点任务。试点建设、评估合格后,对于具有典型示范推广价值的试点,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将择优支持建设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
四、时间要求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于2023年7月31日前将本地区推荐的试点项目清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纸质材料1份,电子材料通过光盘或市场监管总局公文交换系统报送)。
联 系 人:李涵 柳成洋
电 话:010-82261655、82262932
传 真:010-82260922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56号(1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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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3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