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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透露《养老服务法(文本建议稿)》已经形成,全国人大将适时列入立法计划

2023-02-28

 近日,记者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获悉,该委员会将会同有关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养老服务领域立法的研究论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推动加快立法进程,条件成熟时,提请将制定养老服务法列入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22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有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养老服务法的议案。议案提出,我国养老服务体系已有雏形但还未健全,政府、社会、市场和家庭责任边界不明晰,存在服务设施、机构、人员和资金要素保障不到位、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不能完全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需求。建议尽快制定养老服务法,推进养老事业和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议案提出后,社会建设委员会于当年10月27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说,社会建设委员会对关于制定《养老服务法》的4件议案做了审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启动《养老服务法》立法工作。社会建设委员会将在今年(2022年,编者注 )开展“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老龄事业高质量发展”专题调研的基础上,加强对养老服务领域立法的研究论证,推动加快立法进程,条件成熟时,提请列入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民政部日前表示,目前已形成了养老服务法(文本建议稿),下一步将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所提建议,将有关内容吸收到法律文本中,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立法程序和既定工作安排,积极推进立法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表示,将积极配合做好养老服务有关法律、制度及配套措施制定等相关工作,为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提供支撑和保障。

 司法部认为,《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等文件,对完善养老服务作出顶层设计。养老服务涉及政府、社会、家庭等多方面,相关政策措施正在引导推进过程中,法律制度尚处于前期研究论证阶段,建议认真研究。

 目前,国家法律中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部分内容涉及养老服务,没有专项的养老服务方面的法律,难以满足全国养老服务快速发展的法律治理需求。因此,国家出台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明确法律框架下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扶持优惠政策、养老服务监管和法律责任等,让全国养老服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福建江夏学院副院长林贵文、福建省涉台法律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郑清贤认为,养老服务立法要实现确保养老服务提质增效的目的,需正确处理好如下五大关系——

 一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当前,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主体培育不够充分,产业辐射、联通作用有待发挥,智慧养老等新兴产业发展步伐不够快。而且,养老服务业投资周期长、运营成本高、回报率较低。为此,养老服务立法中,既要重视充分发挥政府对养老服务的主导和引领作用,更要注意全面开放、呵护市场主体,培育养老服务市场,推动实现“基础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选择”。

 二是处理好服务与监管的关系。养老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必要的监督管理。为此,养老服务立法中,必须牢牢树立“监管是最好的服务,服务是为了实现更好监管”的理念,坚持服务与监管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一方面,要通过丰富服务内容、明确服务标准、制定服务规范、培养服务人才、培训服务人员等,推动养老服务品质持续提升;另一方面,要完善监管制度规范,细化监管内容、手段、方式,加快构建行业监管与社会监管并重的监管体系,坚持行政监管和刑事惩处协调联动,推动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和不法分子诈骗老年人等行为,补强养老服务监管短板,有效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三是处理好机构养老与居家、社区养老的关系。居家社区养老是目前绝大多数60~75岁行动正常老年人的首选,这也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养老方式。所以,一方面,养老服务立法必须围绕优化居家、社区养老环境做足文章,通过统筹发挥政府、市场、社会作用,解决好老年人面临的助餐、助洁、助浴、助急、助行、助医等问题,加快推进适老化环境改造,消除老年人面临的“数字鸿沟”,从而为老年人营造宜居便利的生活环境。另一方面,机构养老是老年人需求无法通过居家、社区养老满足之后才会采纳的选项,其需要提供深度养老服务。因此,养老服务立法应当通过突出服务机构硬件设施配备规范化、服务内容标准化、服务人员技能专业化、服务机构设置专业化等,来推动养老机构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四是处理好城乡养老关系。以福建省为例,人口普查数据显示,附件省近七成老年人口集中在乡镇和村,且镇村人口老龄化的进程显著快于城市老龄化。但是,部分农村地区养老服务的资源要素投入相对不够,农民养老保障不足、养老服务设施不健全等问题较为突出。因此,养老服务立法应当针对农村养老问题进行更多科学、合理、细化、可操作、刚性的制度设计。

 五是处理好物质养老与精神养老关系。所谓精神养老就是通过用精神、道德、文化、教育、健身、环境等因素和力量,保持和促进老年人生理、心理、心灵、心态、意识、思维、情感等方面健康发展,达到“身体上、心理上、道德上、社会适应上的完好状态”。《“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也指出,老年人需求结构正在从生存型向发展型转变。在此背景下,精神养老比单纯的物质供养显得更为重要、更为迫切。为此,养老服务立法,应重点关注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为满足老年人精神养老需求创造条件。


(来源:新华养老周刊、养老门户,本文综合自中国人大网、法治日报、福建日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