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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养老机构基本要求

2016-07-27

  次

前言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2

5 建筑要求                                                            2

6 功能分区                                                           2

7 环境与设施设备要求                                       2

8 服务内容与质量控制要求                                3

9 机构人员要求                                                   6

10 管理要求                                                        7

11 评价与持续改进                                             7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成都市民政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成都市民政局、四川福怡助老服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永昌、陈瑜璐、黎文强、刘守建、代月川、费淳璐、井立波、文儒忠、谭燕、陈朝兴。


都市养老机构基本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的基本要求、建筑要求、功能分区、环境与设施设备要求、服务内容与质量控制要求、机构人员要求、管理要求、评价与持续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养老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 10001.9—2008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T 15565.2—2008  图形符号 术语 第2部分:标志及导向系统

GB/T 18883—200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29353-2012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GB/T 50340-2003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MZ008-2001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养老机构senior care organization

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综合性服务的各类组织。

【选自GB/T 29353-2012《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3.2  

老年人older adults

六十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选用自MZ008-2001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3.3  

相关第三方the third guarantor

为老年人提供资金担保、监护或委托代理责任的个人或组织。

【选自GB/T 29353-2012《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4 基本要求

4.1 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的资质。

4.2 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固定的、专用的场所。

4.3 养老机构建筑及设施的设计与设置应符合GB/T 50340—2003相关要求。

4.4 人力资源配置应满足养老服务的需要。

4.5 应有足够的资金保障机构的正常运行。

5 建筑要求

5.1 出入口应设无障碍坡道。

5.2 走廊应设扶手,墙面不应有突出物,地面平整、防滑。

5.3 楼梯内侧应设扶手,踏步材料应防滑。

5.4 两层及以上建筑应设电梯,电梯轿厢尺寸应可容纳担架。

5.5 公用卫生间至少设一个轮椅使用者厕位,坐便器两端应安装扶手,地面平整、防滑。

5.6 公用浴室应设有轮椅使用者专用淋浴间或盆浴间,周边应设扶手,地面平整、防滑。

5.7 老年人居室应设床头呼叫信号装置。

5.8 老年人卫生间应设紧急报警求助按钮,且地面平整、防滑。

6 功能分区

养老机构应设置满足养老服务的三种功能用房,如表1所示。

表1 功能分区

 

 

 

 

 

老年人用房

入住服务用房

接待服务厅、入住登记室、总值班室(含监控室)

生活用房

居室(含卫生间)、沐浴间(含更衣室)、配餐间、餐厅、护理员值班室(兼公共活动室)

医疗保健用房

诊断室、治疗室、抢救室、药房、消毒室、医护办公(含医生办公室和护士工作室)

康复用房

物理治疗室、作业治疗室

娱乐用房

阅览室、书画室、棋牌室、健身室、网络室

社会工作用房

心理咨询室、社会工作室、多功能厅

行政办公用房

办公室、档案室、会议室、接待室、财务室

附属用房

厨房、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库房、公共卫生间、设备用房

7 环境与设施设备要求

7.1 环境

7.1.1 室外环境应符合GB/T 50340-2003第3章的要求。

7.1.2 应按GB/T 15565.2-2008中标志及其应用要求设置相应场所标识图案,无障碍设施符号应符合GB/T 10001.9—2008的要求。

7.1.3 居室应符合GB/T 50340-2003中第4章的要求。

7.1.4 室内灯光照度应柔和,居室及通道应设有夜灯及应急灯。

7.1.5 室内宜配备房间空气温度调节设施。

7.1.6 室内空气应符合GB/T 18883-2002的要求。

7.1.7 室内噪音应符合GB 3096-2008中0类标准的要求。

7.2 设施设备

7.2.1 配套服务设施配置应符合GB/T 50340-2003中4.1.5的要求。

7.2.2 公共区域应设置餐厅、卫生间、浴室、活动场所,并满足:

——餐厅布局合理,桌椅应完备、干净整洁;

——卫生间应设置坐式蹲位、残疾人蹲位,具有安全防护设施,通风良好、无异味;

——浴室应有安全防护措施,洗浴用水水温应可调节,温度适宜;

——活动场所应设置固定的健身设施、设备,应设置固定座椅,设施、设备应符合老年人的体能心态特征;

——室内活动场所应光线充足,配有文化娱乐用品;

——应设置公共洗涤场所,配备洗涤用具;

——应配备老年人常用的康复器具。

7.2.3 居室和卫生间应配置紧急呼叫设备。

7.2.4 医疗保健室应配置日常医疗和紧急抢救设备。

7.2.5 娱乐活动室应配置老年人文化娱乐设备。

7.2.6 机构内应按照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及防排烟设施,并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

8 服务内容与质量控制要求

8.1 服务内容

8.1.1 生活照料服务

8.1.1.1 为入住老年人提供持续性生活照料,以确保老年人享有舒适、清洁、安全的日常生活,生活照料服务至少应包括:

——穿衣,包括协助穿衣、更换衣物、整理衣物等;

——修饰,包括洗头、洗脸、理发、梳头、化妆、修剪指甲、剃须等;

——口腔清洁,包括刷牙、漱口、清洁口腔、装卸与清理假牙等;

——饮食照料,包括协助进食、饮水或喂饭、管饲等;

——排泄便溺护理,包括定时提醒入厕、提供便器、协助大小便失禁、尿潴留或便秘、腹泻的老人排便与排尿,实施人工排便,清洗与更换尿布等;

——皮肤清洁护理,包括清洗会阴、擦洗身体、沐浴和使用护肤用品等;

——压疮预防,包括定时更换卧位、翻身,减轻皮肤受压状况,清洁皮肤及会阴部等。

8.1.1.2 生活照料应由养老护理人员、各类专业人员、保洁等相关人员承担。

8.1.1.3 应配备生活照料服务必要的设施与设备。

8.1.1.4 应根据老年人的具体需要提供相应的照料服务。

8.1.1.5 养老护理员协助医师、护士完成简单的医疗护理照料服务。

8.1.2 膳食服务

8.1.2.1 膳食服务至少应包括食品的加工、配送,制作过程应安全、卫生,应使用保温、保鲜设备及交通工具及时、准确、安全地将餐饮送到餐厅或老年人居室,送餐应保温、密闭。

8.1.2.2 膳食服务提供者应由持有有效健康证并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人员承担。

8.1.2.3 应配备提供膳食服务必要的设施与设备。

8.1.2.4 应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及需求、地域特点、民族、宗教习惯制定菜谱,提供均衡饮食。

8.1.2.5 膳食食谱应由专业营养师配置。

8.1.2.6 每日膳食应留样48小时。

8.1.3 清洁卫生服务

8.1.3.1 应包括环境清洁、居室清洁、床单元清洁、设施设备清洁。

8.1.3.2 应设置专职岗位并配备相应的清洁卫生人员。

8.1.3.3 应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与用具。

8.1.3.4 环境清洁包括生活区和医疗区的环境分类管理、生活和医疗垃圾的分类处理。

8.1.3.5 环境、居室、床单元、设施设备应整洁有序、及时清扫。

8.1.3.6 采取服务外包的方式时,应对服务质量进行监控。

8.1.4 洗涤服务

8.1.4.1 洗涤服务包括织物的收集、登记、分类、消毒、洗涤、干燥、整理和返还。

8.1.4.2 应配备相应的洗涤服务人员。

8.1.4.3 应配备必要的洗涤设施、设备与用具。

8.1.4.4 洗涤物品应标识准确,当面验清。

8.1.4.5 采取服务外包的方式时,应对服务质量进行监控。

8.1.5 老年护理服务

8.1.5.1 护理服务应包括个案护理、整体护理、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心理护理、康复指导、护理技术操作、感染控制等。

8.1.5.2 应由内设医疗机构提供或委托医疗机构提供。

8.1.5.3 应由在内设医疗机构或委托医疗机构注册的专业人员承担。

8.1.5.4 应配备必要的设施与设备。

8.1.5.5 应遵医嘱,应执行医疗机构规定的护理常规和护理技术操作规范。

8.1.5.6 应参照医疗文书书写规范进行记录。

8.1.5.7 应对入住老年人进行入院评估和定期评估,确定护理等级提供相应服务。

8.1.5.8 院内感染控制技术要求应符合《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的规定。

8.1.6 心理、精神支持服务

8.1.6.1 心理或精神支持服务至少应包括沟通、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服务内容。

8.1.6.2 应由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医护人员或经过心理学相关培训的养老护理员或志愿者承担。心理咨询、危机干预宜由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承担。

8.1.6.3 应配备心理或精神支持服务必要的环境、设施与设备。

8.1.6.4 应适时与老年人进行交流,掌握老年人心理或精神的变化。

8.1.6.5 应制定心理咨询和危机干预工作程序。

8.1.6.6 应保护老年人的隐私。

8.1.7 文化娱乐服务

8.1.7.1 根据老年人身心状况需求,开展文艺、美术、棋牌、健身、游艺、观看影视、参观游览等活动。

8.1.7.2 主要由养老护理员、社会工作者组织,邀请专业人士或相关志愿者给予指导。

8.1.7.3 应配备文化娱乐服务必要的环境、设施与设备。

8.1.7.4 开展活动时,机构应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8.1.8 咨询服务

8.1.8.1 咨询服务包括政策法律法规、医疗保健等信息提供和问询解答。

8.1.8.2 应由各类专业服务人员承担。

8.1.8.3 所提供的信息和解答应及时、准确。

8.1.8.4 应提供咨询服务必要的环境、设施与设备。

8.1.9 安全保护服务

8.1.9.1 安全保护服务是通过专业人员的评估,为老年人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

8.1.9.2 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服务人员承担。

8.1.9.3 应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必要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包括提供床档、防护垫、安全标识、安全扶手、呼救系统、安全通道及应急避难场所等。

8.1.9.4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应对老年人进行身体约束或其他限制行为并记录时间、身心状况以及原因:

——当发生自我伤害或伤害他人的紧急情况时;

——经专业执业医师书面认可,并经相关第三方书面同意后。

8.1.9.5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应解除对老年人进行身体约束或其他限制行为并记录:

——当发生自我伤害或伤害他人的紧急情况解除时;

——经专业执业医师书面认可,并经相关第三方书面同意后。

8.1.9.6 机构应购买养老机构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营风险。

8.1.9.7 机构宜为老年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8.1.9.8 应建立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和老年人健康监测服务系统。

8.1.10 医疗保健服务

8.1.10.1 医疗保健服务是为老年人提供预防、保健、康复、医疗等方面的活动。

8.1.10.2 应由内设医疗机构或委托医疗机构提供。

8.1.10.3 医疗保健包括除传染病、精神病以外的常见病和多发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和院内急救工作,康复治疗和转院工作。

8.1.10.4 应由执业医师或康复师承担,符合多点执业要求。

8.1.10.5 应参照医疗机构设置要求配备设施与设备。

8.1.10.6 应运用综合康复手段,为老年人提供维护身心功能的康复服务。

8.1.10.7 应符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诊疗科目及范围的规定。

8.1.10.8 应参照临床医疗常规进行诊断和治疗。

8.1.11 助行服务

宜为入住老年人联系、协调交通工具,满足老年人出行的交通需求。

8.1.12 通讯服务

宜为入住老年人提供通信设备,满足老年人与家人和社会的联系。

8.1.13 委托服务

宜接受入住老年人委托服务,满足老年人购物、书写文书、领取物品、交纳费用等需求。

8.1.14 安宁服务

宜为临终的老年人提供安宁服务,为家属提供精神支持,满足其临终生理及心理需求,减少痛苦。

8.1.15 其他服务

根据老年人需求,明确服务内容和要求的其他服务。

8.2 质量控制要求

8.2.1 提供服务完成率100%。

8.2.2 顾客满意率≥85%。

8.2.3 生活照料合格率≥95%。

8.2.4 照料人员技术操作合格率≥95%。

8.2.5 食物中毒发生率为0。

8.2.6 压疮发生率≤4%。

8.2.7 常规物品消毒合格率100%。

8.2.8 各种记录合格率≥95%。

8.2.9 炊事人员每年体检率100%。

8.2.10 各种设备完好率≥90%。

若设有医务室或委托医疗机构入驻,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8.2.11 医疗事故发生率为0;

8.2.12 院内感染发生率≤15%;

8.2.13 处方合格率≥90%;

8.2.14 老年人每年体检率100%。

9 机构人员要求

9.1 人员资质

9.1.1 机构管理人员应接受过社会工作类专业知识培训,并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能熟练掌握行业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9.1.2 护理服务人员应持有《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且有年度体检健康证。

9.1.3 从事医疗护理服务的人员应持有医师执业、护士执业资格,并办理注册登记,且有年度体检健康证。

9.1.4 从事精神文化、心理咨询疏导服务的人员应由有国家专业资质的社会工作者或经过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培训的人员担当。

9.1.5 厨师、炊事员应持证上岗,且有年度体检健康证。

9.1.6 其他人员应持有所从事工种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具有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并能熟练运用。

9.2 养老护理人员配备

各机构根据规模的大小及入住老年人的能力评估结果应配备相应比例的持有《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人员,其中养老护理人员与自理老人的比例不低于1:8,与介助老人的比例不低于1:5,与介护老人的比例不低于1:3,与特护老人的比例不低于1:1.5。

9.3 人员培训

根据国家和行业要求,对各类人员进行培训,完成继续教育和注册工作,有记录。

9.4 人员使用

各类人员应持证上岗,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定期进行考核。

10 管理要求

10.1 应根据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予以公示。

10.2 应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相关内容。

10.3 应制定各类人员的聘用、培训和管理制度,建立各类人员职业健康制度、岗位资质审核制度、绩效考核制度。

10.4 应建立管理组织架构,设置工作岗位职责,明确工作标准。

10.5 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

10.6 应制定设施、设备及用品的购置、使用、维保、报废等管理制度。

10.7 应建立外包服务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

10.8 应建立安全管理机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10.9 应建立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制度、入住档案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10.10 应按照服务规范提供相应服务,根据质量控制指标,制定服务质量的评价及改进方法。

10.11 应建立信息化服务管理系统,实现网络化、信息化管理。

11 评价与持续改进

11.1 评价

11.1.1 自我评价:养老机构按照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对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进行自我评价。

11.1.2 第三方评价:养老机构实施自我评价后,可自愿申请第三方评价。

11.2 持续改进

应按照养老机构基本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持续改进。